答 重点对已死亡的,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的,现役军人提干或转为上士的,及其它按政策规定应核减的人员进行核减,核减后不再享受移民后扶政策。
答 (一)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1,移民人口较多的农村移民村、组。 2,集中居住的非农业户口移民所在的村、组。 3,水库建设中涉及淹地不淹房人口较多的村、组。 4,水库蓄水引起的库周浸没、塌岸、内涝,以及生产生活条件受影响的库边地段、孤岛等影响人口较多的村、组。 5,水库大坝、溢洪道占压地较多的村、组。 (二)为安置大中型水库移民调出土地较多,且经济社会发展出现困难的村、组。
答 后期扶持项目主要用于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产业扶持、教育培训、美好移民村建设,项目扶持方式改革试点及其他方面。
答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答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对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答 推进城乡供水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服务标准、水质和水价的均等化。
答 优先利用地表水(如江河湖库水)作为供水水源,减少对地下水的依赖,以缓解地下水超采问题,保护水资源可持续性。
答 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供水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通过竞争和专业化管理提升服务效率。
答 通过集中建设和管理供水设施,提高供水系统的规模效益,降低单位供水成本,增强供水稳定性和水质保障能力。
答 农村供水“四化”是指农村供水规模化、市场化、水源地表化和城乡一体化,是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
答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接收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军士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 对安排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特长等,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可以安排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
答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基层政权建设要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录用计划,综合考虑服现役表现等因素,按照《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择优招录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招录岗位可以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参加招录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是烈士子女的,或者在艰苦边远地区服现役满5年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艰苦边远地区和边疆民族地区在招录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安置去向、年龄、学历等条件。 根据安置工作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一批专项岗位,按照规定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答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答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其中,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服现役年限以及符合《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
答 退役军士不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不符合安排工作、供养条件的,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退役军士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可以选择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答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义务兵,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答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 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退出现役时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且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