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退役军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退役军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应当结婚满2年。
答 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安置地为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退役军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退役军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应当结婚满2年。 因国家重大改革、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等情况,退役军人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由接收安置单位所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同意,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对因战致残、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军人,以及父母双亡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可以根据本人申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其生活的原则确定安置地。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安置地。其中,退役军人选择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安置的,不受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限制。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5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退役军人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0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答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答 许昌市中心城区居民集中供暖收费方式由“面积核定以用户建筑面积为准”调整为“面积核定以用户建筑面积的90%为准”。
答 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答 政策明确拓展多类型土地资源用于饲草种植,具体包括:一是在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耕地地类的前提下,支持牧区、农牧交错带利用耕地发展饲草种植;二是在土壤、水热条件适宜的天然草原,科学开展多年生人工草地建植和草种扩繁;三是鼓励挖掘农闲田、撂荒地、果园隙地、林地等土地资源潜力。 盐碱地种草以“以种适地”为主攻方向,坚持宜耕则耕、宜草则草:一是有序推进中重度盐碱荒地治理,在以水定地、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发展饲草种植;二是在适宜地区通过粮饲轮作、种草改盐等方式改造盐碱耕地,稳步扩大苜蓿、饲用燕麦、青贮玉米等品种种植面积,因地制宜推广羊草、冰草、狼尾草等耐盐碱品种,推动盐碱地种草面积明显增加。
答 取消“许农臻选”商标及标识使用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1)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营业执照被依法注销的。 (3)产品在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中被认定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4)产品证书失效的。 (5)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的。 (6)产品经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为不合格的。 (7)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被取消,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8)其他严重影响“许农臻选”商标及标识形象或信誉的。 如何处理经营主体申诉? (1)申请人对受理、现场检查、初审、审查等意见结果有异议,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成立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申诉的受理。 (3)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对申诉进行调查、取证及核实。调查方式可包括召集会议、听取双方陈述、现场调查、调取书面文件等。 (4)申诉处理工作组在调查、取证、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方。申诉方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许昌市农业农村局申诉。
答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对“许农臻选”商标及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实施年度评价。 (2)许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许农臻选”商标及标识使用情况开展巡查,对使用人的产地环境、全程质量控制、包装标识等情况进行抽查。 (3)“许农臻选”商标及标识经许可后,由使用人自行规范印制使用,图形大小可按比例缩放,不得更改图案、色相。 (4)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停止使用“许农臻选”商标及标识,同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办理完结方可继续使用。
答 (1)“许农臻选”商标及标识使用许可证书有效期3年。使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许农臻选”商标及标识的,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同时提交申请材料。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续展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续展初审。初审合格的,在使用许可证书期满30个工作日前将续展申请材料报至许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逾期未报的,不予续展。 (3)许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收到续展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续展,再次颁发《“许农臻选”商标及标识使用许可证书》;不合格的,不予续展并告知理由。 (4)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有效期内进行续展检查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向许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书面说明。经确认,续展检查可在有效期后实施。 (5)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许农臻选”商标及标识。
答 优待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并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挂失。持证人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提出补领申请。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原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
答 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人员,审核不予通过。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答 凡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流转必须全部进入许昌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交易。交易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使用权;集体机动地、校园地和学校处置;农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预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以及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农村集体留用地项目开发、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农村集体福利采购、农村集体社会中介服务、农村小微工程等。 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活动要按照《许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许农业〔2024〕99号)文件要求,主要采取公开竞价、依法租赁、转让、入股、合资、承包或者其他市场交易方式;原则上按照申请交易、审查受理、前置审核、发布信息、受理报名、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结算交割、成交公示、签订合同、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等程序进行。 许昌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市级平台,依托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再次提交审核或终止交易流程。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交的农村产权流转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提交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再次提交审核或终止交易流程。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上报交易信息(对于一定标的额以上的村集体资源资产,经“四议两公开”研究决定后上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真实合法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支部书记)签字盖章,录入一级服务平台,提请本乡镇(街道)服务站审核。村级服务点密切关注上级审核情况,上级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做到“市、县、乡、村”四级联动,一站式服务。
答 建档立卡信息完善的申请人,本人申请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退役军人的退役证件、立功受奖材料或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相关证件、关系证明材料等。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等相关证件或材料。
答 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答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有:1.国家奖学金;2.免学费;3.国家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奖励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包括长学制)。 政策标准:6000元/生/年 申请程序: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申请、学校受理、评审,逐级汇总报送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于每年11月10日前统一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国家级评审。 2.免学费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学生。 政策标准:参照学校的各专业收费标准。 申请程序:免交学费(参照专业收费标准)。 3.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涉农专业学生、特困连片区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政策标准:按照每生每年2300元标准予以资助,可分为二—三档。 申请程序: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
答 普通高中教育资助政策有:1.国家助学金;2.免学费、免住宿费。 1.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教育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政策标准:按照每生每年2300元标准予以资助,可分为二—三档。 申请程序: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 2.免学费、免住宿费 资助对象: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教育在校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政策标准:市直学校免学费标准为1600元/生/年,各县(市、区)学校免学费标准为1400元/生/年;住宿费参照发改委批复学校收费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免学费标准参照公办学校最高标准执行。 申请程序:经学校认定符合条件后免收。
答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拨,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拨的,优先录取。
答 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有:1.生活补助(简称“一补”);2.省定营养改善计划。 1.生活补助(简称“一补”) 资助对象:对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政策标准:寄宿生:每年生均小学1250元,初中1500元;非寄宿生:按寄宿生标准的50%执行。 申请程序: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生或监护人向所在学校申请。 2.省定营养改善计划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政策标准:按每生每年800元标准予以资助。 申请程序: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生或监护人向所在学校申请
答 按照“即退即训、全员参训”的原则,每年退伍季,在退役军人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总时长不少于80学时。
答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含)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注册制免试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奖学金资助;对退役1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