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到龄当月主动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养老待遇审核通过后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答 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许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月125元/人。县财政对年满60周岁的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4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含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银行利息)÷139
答 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不迟于当月25日。经办机构按年度对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养老认证:每年至少认证一次,有些县区一年两次,具体认证时间按各县区通知时间为准,未及时认证的,从认证起次月补发养老金。(建安区2022年要求两次认证,下半年十月至十一月底) 1、下载“河南社保”APP(支持安卓系统,可为他人代办)注册后选择“待遇认证”根据页面提示完成认证,显示“认证成功”即可。 2、使用“支付宝”打开“豫事办”小程序,登陆后选择“社保资格认证”,根据页面提示完成认证,显示“认证成功”即可。 3、如在“河南社保”或“豫事办”小程序显示认证失败,一般是认证人员选择的背景颜色太浅导致,需选择背景颜色重的地方认证。 4、“河南社保”认证时提示有到养老中心匹配指纹等情况的,不需到窗口处理,按系统要求点击更新或升级同意选项后,重新下载安装后即可完成认证。 5、如果在认证平台看到认证截止时间晚于今年3月底的,比如截止时间到8月份的,还需认证,否则4月份查不到今年的认证信息的还会停发待遇。
答 依据:人社部发〔2021〕18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年9月之前死亡的按老政策执行,9月之后按此政策执行,且不分是否是遗嘱人员,在职、 退休人员也按此政策)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二)抚恤金标准: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包括实际与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的,(含15年)发放9个月;缴费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3、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计算)。 (三)遗属待遇(丧葬费和抚恤金)为一次性发放。在职参保人员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四)已办理职工养老和城乡养老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养老待遇后死亡的,不再享受职工养老遗属待遇。 (五)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六)办理手续: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收据、死亡人身份证、社保卡、亲属关系证明及家属身份证到所属社保机构办理。根据民事发[1999]17号文件规定,死亡人员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提供当地宗教事务委员会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民族原因土葬证明。 以上相关材料在死亡一个月内提交材料或到窗口排号办理。
答 参保职工提供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养老手册本)及复印件1份或提供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到所属社保机构填写《河南省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报表》办理。 具体变更要件: 1、变更姓名时,提供档案和复印招工表; 2、变更身份证,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出入较大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明或参保单位出具的证明(正式红头文件)。
答 1、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不同省市)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养老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重复缴费的退款手续按照《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重复缴费的只退本地重复缴费的个人账户部分(即转入地办理退款)。退款需带材料:个人带转移手续、缴费发票、退款人的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原、复印件到市民之家A区养老窗口办理。
答 1.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 (参保单位可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在河南省社会保险网上业务大厅自行打印参保证明。)
答 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2.《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社保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后5年仍不足15年的(即男年满65岁,可以一次性缴满至15年。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加收数额应不高于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4.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受理个人提出的补缴业务;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明确可由个人申请补缴的,从其规定。
答 参保人员跨省或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通过网上申请或者在新参保地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其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在当地的社会养老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且已认证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次月15日起,凭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卡到银行直接领取退休金。
答 不可以,按照属地管理进行参保。
答 (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 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 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答 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间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答 失业保险的费率是2%,目前正在执行阶段性缴费率政策,费率为1%,其中单位0.7%,个人0.3%。
答 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保停保手续后,失业人员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投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答 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答 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答 标准按月支付;3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80%的标准按月支付;4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75%的标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上述40%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上述30%的标准按月发放。 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支付,是指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二)、五至六级伤残工伤享受的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按18个月的本人工资支付;6级伤残按16个月的本人工资支付。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70%的标准按月发放;6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60%标准按月发放。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七至十级伤残工伤享受的待遇: (1)被鉴定为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按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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