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答:依据群众一次申请,应提供以下联办事项服务:1.个人就业登记;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3.社会保障卡申领;4.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5.开业补贴申领;6.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创业);7.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答 答: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家庭成员。
答 答: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下列规定核定: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满一年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2.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每满一年增领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3.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答 答:有社会保障卡申请人需开通社保卡金融功能,失业保险金默认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
答 答: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答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包括: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结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含认定的网络创业)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劳动力;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
答 答:非常住地户籍的,提供居住证。
答 答:需要本人办理。
答 答:1.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先办理失业登记。2.失业登记后可以享受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相关就业服务。3.是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前置要求。
答 答:不是,通过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答 答:就业登记信息可变更。
答 答:户籍地、居住地均可。
答 答:登记就业人员失业登记“一件事”申请材料与个人选择办理的事项有关,其中,失业登记:需要失业人员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符合人员类别身份的材料;个人就业登记:1.当就业形式为个体经营时: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和营业执照;2.当就业形式为灵活就业时,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答 答:登记就业人员失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周期与个人选择办理的事项有关,选择所有联办事项时,办理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其中,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办理为7个工作日内,个人就业登记为3个工作日内。资金拨付时间不包含在办理周期内。
答 答: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一件事”提供以下联办事项服务:1.失业登记;2.失业保险待遇申领;3.就业服务;4.技能培训;5.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6.个人就业登记;7.失业登记注销。
答 答: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
答 答:企业申请就业见习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省内依法注册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具有一定比例的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的见习带教老师,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高质量见习岗位;能够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答 答: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的部分。
答 答:1、登记义务:职工应配合所在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提供本人真实信息; 2、参保义务: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参保; 3、缴费义务:本人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 答: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会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待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保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