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编报要求?: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具体标准如下: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答 水土保持是指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综合性科学技术。
答 重点对已死亡的,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的,现役军人提干或转为上士的,及其它按政策规定应核减的人员进行核减,核减后不再享受移民后扶政策。
答 (一)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1,移民人口较多的农村移民村、组。 2,集中居住的非农业户口移民所在的村、组。 3,水库建设中涉及淹地不淹房人口较多的村、组。 4,水库蓄水引起的库周浸没、塌岸、内涝,以及生产生活条件受影响的库边地段、孤岛等影响人口较多的村、组。 5,水库大坝、溢洪道占压地较多的村、组。 (二)为安置大中型水库移民调出土地较多,且经济社会发展出现困难的村、组。
答 后期扶持项目主要用于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产业扶持、教育培训、美好移民村建设,项目扶持方式改革试点及其他方面。
答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答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对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答 推进城乡供水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服务标准、水质和水价的均等化。
答 优先利用地表水(如江河湖库水)作为供水水源,减少对地下水的依赖,以缓解地下水超采问题,保护水资源可持续性。
答 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供水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通过竞争和专业化管理提升服务效率。
答 通过集中建设和管理供水设施,提高供水系统的规模效益,降低单位供水成本,增强供水稳定性和水质保障能力。
答 农村供水“四化”是指农村供水规模化、市场化、水源地表化和城乡一体化,是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
答 水库等级划分标准主要依据总库容大小,分为大(一)型、大(二)型、中型、小(一)型和小(二)型五个等级。其中,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为大(一)型水库,总库容大于1亿立方米而小于10亿立方米为大(二)型水库,总库容大于或等于0.1亿立方米而小于1亿立方米为中型水库,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0万立方米为小(一)型水库,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万立方米为小(二)型水库。
答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以下简称《通用大纲》)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按照《通用大纲》编写,并作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依据;为更好适应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和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编写大纲,在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反映行业特殊性,并根据实际需要对编写大纲有关内容进行合理调整的基础上,制定适用具体行业或领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或实施细则。《通用大纲》适用于我国境内各行业、各类政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T617-2021)《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T618-2021)《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619-2021)(以下简称“三阶段编制规程”)是水利部经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的,2021年11月6日实施,分别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其他类型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答 1.在地下水禁采区内不能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2.在地下水限采区内可以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但必须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本行政机关无权审批。
答 推动水利工程由粗放管理模式向精细化管理转变,是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效益发挥的必然要求。为此水利部制定了一套全面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评价标准体系,涵盖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信息化建设等五个方面。为的是实现管理范围界定化,管理设施标牌完备化,管理环境美观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度化,管理活动流程化,管理运行安全化,管理责任明细化,管理人员专业化,管理资料规范化。
答 水利部按照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及以上为大型灌区、1万—30万亩以下为中型灌区、1万亩以下为小型灌区的规模划分,进行灌区改造项目建设与行业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中规定的设计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为大型、5万—50万亩为中型、5万亩以下为小型是指工程等别,主要体现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
答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建管〔2018〕130号)精神,“四乱”问题一般指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其中: 乱占主要包括: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及高秆作物。 乱采主要包括: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乱堆主要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乱建主要包括:河道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建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答 根据中央要求,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组织实施联防联控;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各级河长湖长在履行职责时可结合实际有所侧重。 (一)省级河长湖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统筹部署、协调、督促、考核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省级河长湖长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协调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湖的管理和保护责任,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对省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二)市、县级河长湖长。市(州)、县(区)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市、县级河长湖长主要负责落实上级河长湖长部署的工作;对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及时组织问题整改;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组织开展责任河湖专项治理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制定本级河长制湖长制组成部门责任清单,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督促下一级河长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对其履职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乡级河长湖长。乡级河长湖长主要负责落实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工作,落实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具体任务;对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对需要由上一级河长湖长或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湖长报告。 各地因地制宜设立的村级河长湖长,主要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组织订立河湖保护的村规民约,对相应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相关上一级河长湖长或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湖纠纷调查处理(协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