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不收费。
答 重点管理30日(需现场核查的,45日),简化管理20日。
答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其它材料。
答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现行有效版本为2019年版。注意:该名录目前正在修订,更新调整情况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文件为准。
答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答 不收费。
答 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
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行政审批申请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还需提交公众参与说明。
答 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现行有效版本为2021年版。注意:该名录目前正在修订,更新调整情况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文件为准。
答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许昌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规定,我市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如下: 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问题的解答解释,负责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扰民现象投诉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属地政府对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铁路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轨道交通、铁路机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建设项目出具管理证明,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答 在领取辐射许可证的同时提交2份与电子版申请材料一致的纸质申请材料。
答 (一)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答 5年
答 不包含技术审查时间。
答 先在河南政务服务网上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
答 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答 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由生态环境部审批,国内转让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答 是。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答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