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接收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军士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 对安排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特长等,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可以安排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
答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基层政权建设要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录用计划,综合考虑服现役表现等因素,按照《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择优招录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招录岗位可以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参加招录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是烈士子女的,或者在艰苦边远地区服现役满5年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艰苦边远地区和边疆民族地区在招录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安置去向、年龄、学历等条件。 根据安置工作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一批专项岗位,按照规定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答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答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其中,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服现役年限以及符合《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
答 退役军士不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不符合安排工作、供养条件的,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退役军士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可以选择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答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义务兵,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答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 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退出现役时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且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答 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退役军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退役军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应当结婚满2年。
答 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安置地为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退役军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退役军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应当结婚满2年。 因国家重大改革、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等情况,退役军人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由接收安置单位所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同意,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对因战致残、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军人,以及父母双亡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可以根据本人申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其生活的原则确定安置地。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安置地。其中,退役军人选择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安置的,不受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限制。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5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退役军人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0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答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答 优待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并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挂失。持证人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提出补领申请。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原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
答 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人员,审核不予通过。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答 建档立卡信息完善的申请人,本人申请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退役军人的退役证件、立功受奖材料或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相关证件、关系证明材料等。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等相关证件或材料。
答 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答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拨,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拨的,优先录取。
答 按照“即退即训、全员参训”的原则,每年退伍季,在退役军人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总时长不少于80学时。
答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含)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注册制免试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奖学金资助;对退役1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
答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