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没有取消,只是先申请离婚登记,符合条件拿到回执,经过冷静期之后,再去申请离婚证的,条件符合就要当场发给离婚证。
答 双方均是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都属于“全国通办”的受理范围。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也属于“全国通办”的受理范围,可以在任一有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答 可以适用。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以后,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可以在任意一个有办理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再受到内地居民一方户籍地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应到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答 不可以。双方在申请离婚时,可以向任意一个有职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环节和离婚申请必须是同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时,需要到受理该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免收全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要求,每具遗体火化免收8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共计1190元。免除范围和对象主要包含在许昌市死亡并在许昌市殡仪服务中心和许昌市殡仪馆、禹州市殡仪馆、长葛市殡仪馆、襄城县殡仪馆办理殡仪服务及火化事宜的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居民;在我市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许昌户籍的学生;驻许部队现役军人;政府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在许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我市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 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结婚登记只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无配偶和无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登记带上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即可,户口簿不再是必需。
答 持双方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到居住证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
答 申请补领结婚证,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纸质婚姻登记档案。若当事人未获取纸质档案,且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异地调档获取当事人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的,经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提供异地调取档案服务;若档案信息无法通过共享获取到,建议咨询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部门,在取得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后,再进行补领证件。
答 从2025年7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35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56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278元;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10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23元。
答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和结婚证,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答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答 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目前对我市来说就是每次临时救助不超过4200元。一般对不超过城市月低保标准3倍的(不超过2100元),乡镇(街道)直接审批,进行救助。超过我市城市月低保标准3倍的,乡镇(街道)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于急难型的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可召开县级困难群众保障协调机制议事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取消了户籍地限制,全部在急难发生地进行救助,2025年以来非本地户籍救助了232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