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当所有权人去世,产权证书丢失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携带相关继承合法证明材料和补证业务的材料前往就近大厅办理继承业务。
答 旧的房产证并非一定要换成不动产权证书。没有规定要在一定期限内“换证”,也不需要在没有发生产权变更时自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以后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将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但市民如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业务,则需要“换证”。
答 可以,查询时携带有效合法的继承文件和死亡证明。
答 一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已按要求完成;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施工用房、脚手架等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三是建筑物周边道路、绿地等基础设施实施完毕。
答 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配套设施应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应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线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答 一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二是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三是规划测绘成果报告;四是规划条件;五是不动产权证书;六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答 测绘成果是指各类测绘活动形成的记录和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和档案。根据内容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答 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答 测量标志是在陆地和海洋标定测量位置的标石、觇村以及其他标记的总称。标石(一般)是埋设于地下固定标识物,标定控制点的位置;觇标是建在地面上或其他建筑物顶部的测量专用标架,作为观测照准目标和供升高仪器位置之用。
答 2025年,建成郑州都市圈重要增长中心,创新驱动制造业发展稳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走在中原地区前列。 2035年,建成郑州都市圈重要增长极,制造业智能化水平显著增强,成为中原地区城乡融合发展的幸福宜居样板。 2050年,建成中原城市群核心增长极,成为开放包容、创新引领、生态宜居、全龄友好的共同富裕样板城市。
答 2019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整体谋划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意见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地位,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
答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技术误差等原因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可“即报即纠正”,经市县举证、省级审核同意后,通过“一张图”耕地保护应用场景永久基本农田监管模块报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即报即审”类型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工作主要指有合法手续情形,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在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的用地报批、用地预审、设施农用地等;二是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一户一宅”需保留类住宅用地;三是有林权证且拟长期用于林业发展的用地。
答 坚持规划引领,编制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明确适宜实施补充耕地重点区域,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按规划有节奏规范实施补充耕地。坚持“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25度以上陡坡等区域实施补充耕地,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约束。 2025年9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出台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建立统一的验收标准和程序,强化质量刚性约束。补充耕地质量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达到适宜耕作、集中连片、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要求,其中,用于落实非农建设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质量应不低于上一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力争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两项工作。其中,征收土地预公告是征收土地程序启动之时作出的公告,是土地征收前期工作中的第一项工作,其目的是告知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等基本信息,征求农民集体及成员的意见。 征收土地预公告是计算土地征收补偿的重要时间节点。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种植养殖的,均属于抢栽抢建,比较常见的有新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粮、种树、种草、种林或者种其他经济作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答 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征地后的土地性质和权属发生变更,由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答 许昌市森林防火紧要期(通常为每年 11 月 1 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可燃物计划烧除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办理程序为: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野外用火申请表》(可在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下载)、身份证明材料、用火方案(含目的、地点、面积、时段、方式、防火安全措施等)。 2.受理 政务服务窗口或线上受理,当场核对申请材料,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移交业务科室审核。 3.实地核查 审批部门组织工作人员现场核查用火区域、安全措施、现场负责人及预案,形成核查意见。 4.审批决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核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 / 诉讼权利,审批时限通常为 1个工作日。 5.实施与监管 获批后须在许可时段、区域内,由专人现场监管,按方案作业,开设隔离带、准备扑火装备,三级风以上或预警期间立即停火。 用火结束后彻底清理火场,经监管人员验收合格方可撤离。 6.备案与归档 审批结果同步报同级应急部门备案,申请材料、核查记录、许可文书等整理归档,以备追溯。 7.是否收费 不收费
答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时,以下两种情况必须实施检疫:一是列入应施检疫名单的植物或产品运出疫情发生县级区域前;二是所有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无论是否在检疫名单内或运往何地,调运前均需检疫。
答 申请人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市民之家)或林业主管部门即可申请办理。东城区、开发区、示范区需到原隶属行政区(建安区、魏都区)办理。 目前“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采取告知承诺办理,申请人只需要提供申请表,阅读告知书后并签订承诺书即可办理。对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未修复的,不实行告知承诺,按普通程序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天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答 主要有以下处罚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摘录: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摘录: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