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要遵守《慈善法》规定,开展公开募捐的,必须经民政部门批准,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或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宗教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可以委托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有管理经验的慈善组织进行。 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应当自愿,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既不能向宗教组织摊派,也不能向信徒和教职人员摊派。慈善活动不能附加宗教方面的条件,比如要求受助者必须是某教信徒,或者要求受助者了解或信仰某宗教。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不能在慈善捐赠品里夹杂宗教用品、宗教宣传品;慈善捐赠品不能打某某宗教的标识;开展慈善活动的人员不能穿有宗教标识的服装,不能打有宗教标识的旗帜;慈善活动和项目不能以宗教用语命名。
答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的人员,比如佛教的比丘和比丘尼、道教的道士、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和司铎(神甫)等,基督教的牧师、长老、传道员等。 宗教教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就是经宗教团体认定、政府宗教部门备案后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二者缺一不可。 宗教教职人员跨县、跨市、跨省主持宗教活动的,必须经宗教部门备案。外省的僧人、道士和阿訇、司铎(神甫)、牧师、传道员等未经省民族宗教委备案,不能来我省主持宗教活动。 凡在街头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兜售手串、拉人信教、看相算命的均为假冒教职人员或非法活动,应及时向宗教、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外组织、主持未经宗教部门批准的宗教活动的,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答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五十六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比如,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宗教活动、街头拉人传教、在公共场所散发有宗教内容的广告、跳宗教内容的广场舞、借探望病人在医院等公共场所传教、以勤工俭学名义拉学生入教、企业组织员工搞宗教活动等。 藏传佛教的活佛、僧人等教职人员未经当地和内地省级宗教部门批准,到内地从事讲经说法、开光灌顶、化缘收徒、放生等,都属于非法传教。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冒充活佛,招摇撞骗。藏传佛教活佛的信息可以在互联网的“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hf.tibet.cn)中查询。
答 宗教有系统的教义教规,一套相对稳定的宗教制度、宗教仪式、入教手续和依法成立的宗教组织,合法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迷信则是继承了原始宗教中的一些粗鄙内容,泛指对人或事物的盲目信仰和崇拜;目前特指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招魂、圆梦、请神降仙、驱病赶鬼,以及巫婆神汉的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等,它们大多产生或流行于封建社会,并为剥削阶级所利用,因此也常称之为封建迷信。诸如巫婆神汉、占卦算命、揣骨相面、风水阴宅、驱鬼治病、神水神药等迷信活动,迷信职业者利用这些活动骗人钱财,把它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党和政府对封建迷信采取坚决取缔的政策。工作中,要正确区分民间信仰和封建迷信。
答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是政治纪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 向当地公安和宗教部门举报。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具体应严格做到“两个不得”和“五个严禁”: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答 合法宗教活动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或经宗教部门批准的场所举行,由经宗教部门备案的教职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凡是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宗教活动都属于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形式多样,如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乱建寺庙、滥建宗教造像、私自组织朝觐、擅自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委任教职、私设聚会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承包经营寺庙、将寺庙作为资产上市、网上非法传教,以经商旅游等名义组织群众出境参加宗教活动,等等。这些非法宗教活动不仅影响正常的宗教秩序,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危害,需要政府加强监督管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打击。
答 合法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或经宗教部门批准的场所内举行,由经宗教部门备案的教职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私设聚会点和家庭教会都不是合法宗教活动场所。 凡是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宗教活动都属于非法宗教活动。《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五十六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答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答 变更民族成份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如居民户口薄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
答 在我国,坚持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角度定义清真食品,严禁从伊斯兰教法角度界定清真食品,严格将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范围之内。不含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份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