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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6-01-05 17: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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