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市场监管、公安、人社、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人行等部门。
答 答:居民养老转移到职工养老的,只转个人账户本息,城乡交的工龄不计算。职工养老转往居民养老的,转移职工养老个人帐户的本息及工龄。
答 答:1、参保人向职工养老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lt;lt;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gt;gt;,出示社保卡或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 2、参保人户籍地与职工养老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城乡养老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出示社保卡或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答 答:参保人向城乡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lt;lt;申请表gt;gt;出示社保卡身份证及复印件,提供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lt;lt;参保缴费凭证gt;gt;。 规定是在到龄当月办理转移,不需交够整年数即可转移,提前或居民领取过待遇后再办转移的不再办理。居民转职工可随时办理。
答 答:参保人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转入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转移申请,(由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
答 答:用人单位应自成立起三十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我市实行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费基数。 1.提供材料:营业执照原件,法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公章、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3.行政事业单位还需提供法人证及批准单位成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答 答:线上办理:参保单位可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在河南省社会保险网上业务大厅自行办理员工参保、停保手续。 窗口办理:由单位经办人提供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携带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办理。每月1-25号办理业务。
答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没有户籍限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均可办理参保手续,每月1-25号到养老窗口办理,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窗口填写《河南建立(恢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答 答:参保单位人员中断社会保险手续办理:提供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填写《河南省参保职工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答 答:需提供身份证及变更银行卡的复印件(复印到一张纸上,身份证只需正面复印即可);社保卡发放的、直接提供社保卡原件或复印件即可,全省通办、可代办。
答 答:养老转移:窗口:许昌本地办理中断业务且无欠费后,大厅自助机器打印《参保缴费凭证》交给转入地社保机构寄即可。外地转入许昌:提交《参保缴费凭证》即可或者来窗口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目前省内养老帐户合并只在退休到年龄时办理,不提前合并。 网上办理:省外互转,转入地先开户,通过电子社保卡或掌上12333渠道网上申请办理。 备注:区域外转移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往非户籍所在地转移的,无法转移。转入地是户籍所在地的不受年龄限制。
答 答:依据:人社部发〔2021〕18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年9月之前死亡的按老政策执行,9月之后按此政策执行,且不分是否是遗嘱人员,在职、 退休人员也按此政策)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二)抚恤金标准: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包括实际与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的,(含15年)发放9个月;缴费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3、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计算)。 (三)遗属待遇(丧葬费和抚恤金)为一次性发放。在职参保人员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四)已办理职工养老和城乡养老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养老待遇后死亡的,不再享受职工养老遗属待遇。 (五)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六)办理手续: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收据、死亡人身份证、社保卡、亲属关系证明及家属身份证到所属社保机构办理。根据民事发[1999]17号文件规定,死亡人员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提供当地宗教事务委员会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民族原因土葬证明。 以上相关材料在死亡一个月内提交材料或到窗口排号办理。
答 答:参保职工提供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养老手册本)及复印件1份或提供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到所属社保机构填写《河南省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报表》办理。 具体变更要件:1、变更姓名时,提供档案和复印招工表;2、变更身份证,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出入较大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明或参保单位出具的证明(正式红头文件)。
答 答:1、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不同省市)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养老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重复缴费的退款手续按照《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重复缴费的只退本地重复缴费的个人账户部分(即转入地办理退款)。退款需带材料:个人带转移手续、缴费发票、退款人的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原、复印件到市民之家A区养老窗口办理。
答 答:1.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 (参保单位可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在河南省社会保险网上业务大厅自行打印参保证明。)
答 答: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2.《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社保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后5年仍不足15年的(即男年满65岁,可以一次性缴满至15年。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加收数额应不高于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4.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受理个人提出的补缴业务;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明确可由个人申请补缴的,从其规定。
答 答:参保人员跨省或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通过网上申请或者在新参保地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其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答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在当地的社会养老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且已认证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次月15日起,凭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卡到银行直接领取退休金。
答 答:不可以,按照属地管理进行参保。
答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1、个人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4、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