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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