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编报要求?: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具体标准如下: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