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答: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金按其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失业金标准计发。
答 答:(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 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 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答 答: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答 答: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答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投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答 答: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保停保手续后,失业人员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答 答:其家属凭失业人员死亡等有关材料向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家属一并领取。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有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按每供养一人发给5个月,最多不超过失业人员生前15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因社会公益事业死亡的,其丧葬补助和抚恤金可按上述标准提高80%执行。
答 答:失业保险的费率是2%,目前正在执行阶段性缴费率政策,费率为1%,其中单位0.7%,个人0.3%。
答 答: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间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答 答:标准按月支付;3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80%的标准按月支付;4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75%的标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上述40%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上述30%的标准按月发放。 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支付,是指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二)、五至六级伤残工伤享受的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按18个月的本人工资支付;6级伤残按16个月的本人工资支付。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70%的标准按月发放;6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60%标准按月发放。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七至十级伤残工伤享受的待遇: (1)被鉴定为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按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答 答:提供材料: 1、许昌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2、工伤认定书和河南省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表的原件;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费专用票据。 办理地点:提交到市工伤生育科(217房)。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答 答:提供材料: 1、许昌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表; 2、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普通中小学就学的学校证明,民政部门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 办理地点:提交到市工伤生育科(217房),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答 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工亡处理。
答 答:(一)、享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享受本人工资的40%/月,其它亲属享受本人工资的30%/月,子女享受本人工资的30%/月,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10%,但总供养不能超过本人生前工资的100%。(子女享受到18周岁,父母享受到死亡,配偶享受到死亡或者再婚,前提是无经济来源,有农村新农保的不算经济收入,但应扣除此部分),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只享受丧葬补助金。1-4级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或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其近亲属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及怃恤金。
答 答:1、许昌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2、工伤认定书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提交到市工伤生育科(217房),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答 答:一、正常工伤待遇申办流程: 参保单位提供工伤认定书,填写表格;提供申报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劳动能力鉴定书、护理等级鉴定书、辅助器具配置鉴定书、旧伤复发鉴定书的原件;经科室经办人审验相关资料,科室负责人复审后,确认其单位无欠费情况,手续齐全的,即来即办;需会审或核实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老工伤享受待遇申办流程: 1、参保单位需填报《老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审核表》; 2、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相关部门认定的工伤原始材料(职业病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经科室经办人审验相关资料,科室负责人复审后,确认其单位无欠费情况,手续齐全的,即来即办, 4、需会审或核实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伤残待遇结算提供材料: 1、许昌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2、工伤认定书和河南省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表的原件;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费专用票据。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四、因工死亡(一)享受待遇如下: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享受本人工资的40%/月,其它亲属享受本人工资的30%/月,子女享受本人工资的30%/月,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10%,但总供养不能超过本人工资的100%。 (子女享受到18周岁,父母配偶享受到死亡,前提是无经济来源,有农村新农保的不算经济收入,但应扣除此部分)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若1-4级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或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及怃恤金。 (二)提供材料: 1、许昌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2、工伤认定书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 五、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提供材料 1、许昌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表; 2、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普通中小学就学的学校证明,民政部门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详细内容关注许昌市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
答 答:工伤发生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答 答:(一)、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康复性治疗费用。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医疗待遇支付如果是单位垫付的,可打至单位帐户。 (二)、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伤残津贴 (3)生活护理费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答 答: 项目名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服务对象:中央驻许企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受理部门: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受理地址: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E座4层417室 联系电话:2628819 法定办理时限:自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之日起4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5日(不含中止期间) 承诺办理时限:45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投诉电话:2628692 设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受理条件: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申请材料: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证据材料等
答 答: 许昌市人社局“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 地址:许昌市竹林路市民之家3楼322窗口 咨询电话:0374-2628875 各县(市、区)及功能区服务窗口 禹州市人社局专业技术管理股 地址:禹州市市政大楼512房间 咨询电话:0374-8279609 长葛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地址:长葛市新区五号楼322房间 咨询电话:0374-6123467 鄢陵县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地址:鄢陵县梅里路429号三楼 咨询电话:0374-7167717 襄城县人社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地址:襄城县八七路与虹桥路交叉口向西20米路南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374-8392326 魏都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魏都市民之家二楼人社大厅10号窗口 咨询电话:0374-5052966 建安区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 地址:建安区兴业大厦五楼5151房间 咨询电话:0374-5139816 示范区组织人社局人才科 地址:魏文路与永兴路交叉口西北角商会大厦822房间 咨询电话:0374-3372288 经开区人力资源局 地址: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805房间 咨询电话:0374-8581650 东城区人社局 地址:东城区智慧大道与前进路交叉口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374-2956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