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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答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6-01-15 08:2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许昌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许政办〔2017〕2号)等政策文件。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谁?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征收补偿方案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房屋征收适用“公共利益”的范围有哪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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