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答 如果你经营的有粮库或者是新设立的粮油仓储企业,又或者你经营的是有粮油仓储业务的加工企业、物流企业、销售企业、进出口企业,以及所有拟开展粮油仓储业务的其他行业企业的法人和组织,仓容规模达到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必须进行仓储备案。
答 不是。拟开展粮油仓储业务的单位还需要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仓储备案。
答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河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即: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答 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不得从事粮食收购业务;企业未办理粮食收购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将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处理流程通常遵循行政处罚程序,先责令企业改正并给予警告;如果企业拒不改正,将面临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 收购备案每年都要进行。如果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在15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答 粮食收购企业向收购地的粮食主管部门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答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每年开始收购行为30日内办理备案,同一年度多次进行收购的不需重复备案。
答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五十六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比如,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宗教活动、街头拉人传教、在公共场所散发有宗教内容的广告、跳宗教内容的广场舞、借探望病人在医院等公共场所传教、以勤工俭学名义拉学生入教、企业组织员工搞宗教活动等。 藏传佛教的活佛、僧人等教职人员未经当地和内地省级宗教部门批准,到内地从事讲经说法、开光灌顶、化缘收徒、放生等,都属于非法传教。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冒充活佛,招摇撞骗。藏传佛教活佛的信息可以在互联网的“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hf.tibet.cn)中查询。
答 宗教有系统的教义教规,一套相对稳定的宗教制度、宗教仪式、入教手续和依法成立的宗教组织,合法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迷信则是继承了原始宗教中的一些粗鄙内容,泛指对人或事物的盲目信仰和崇拜;目前特指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招魂、圆梦、请神降仙、驱病赶鬼,以及巫婆神汉的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等,它们大多产生或流行于封建社会,并为剥削阶级所利用,因此也常称之为封建迷信。诸如巫婆神汉、占卦算命、揣骨相面、风水阴宅、驱鬼治病、神水神药等迷信活动,迷信职业者利用这些活动骗人钱财,把它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党和政府对封建迷信采取坚决取缔的政策。工作中,要正确区分民间信仰和封建迷信。
答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是政治纪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 向当地公安和宗教部门举报。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具体应严格做到“两个不得”和“五个严禁”: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答 合法宗教活动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或经宗教部门批准的场所举行,由经宗教部门备案的教职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凡是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宗教活动都属于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形式多样,如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乱建寺庙、滥建宗教造像、私自组织朝觐、擅自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委任教职、私设聚会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承包经营寺庙、将寺庙作为资产上市、网上非法传教,以经商旅游等名义组织群众出境参加宗教活动,等等。这些非法宗教活动不仅影响正常的宗教秩序,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危害,需要政府加强监督管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打击。
答 合法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或经宗教部门批准的场所内举行,由经宗教部门备案的教职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私设聚会点和家庭教会都不是合法宗教活动场所。 凡是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宗教活动都属于非法宗教活动。《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五十六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答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答 变更民族成份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如居民户口薄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
答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基本准则》,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答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答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