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当事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移出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当事人申请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答 不公示。
答 6月30日前可以修改上一年度的年报。以往年度的年报无法修改。
答 选填“开业/正常经营”。即使未开展业务,也选填“开业/正常经营”。
答 可以不一致,“通信地址”是指可以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地址。
答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答 需要,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无须申报资产状况。
答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内容应当包括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机构发放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列明现行有效的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答 特定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如IATF 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22163铁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认证依据不包含《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或《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Requirements》(ISO 9001)的,认证决定人员应为认证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并不得为审核组成员,能力应满足关于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的相关要求,认证决定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作人员做出。
答 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的,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就调整工作时间至8小时配合现场审核实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保留认证记录。
答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包括原发证机构)不能在原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未满一年时,受理该获证组织新提交的认证申请。
答 QMS运行满3个月的证据时间应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计算,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前的时间不计入QMS运行时间。
答 开展审核员专业领域评定时,审核员的专业工作经历应从其取得相应学历后计算,取得相应学历前的专业工作经历不能用于评定认证业务范围内的专业领域。
答 对于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访问中国电子质量监管(e-CQS)公共服务门户端,网址(http://psp.e-cqs.cn),通过在公共服务门户注册,“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管理”板块,可维护强检器具台帐信息,并办理强检器具检定预约业务。 对于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登录当地计量检定机构或计量校准机构网站查询如何申请。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收费。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检定费用可以免征。
答 依据计量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答 2020年10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明确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具体内容可在市场监管总局官网(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jjjzs/art/2023/art_d095685b12544ed3aa6dbc3aaf7c136e.html)查询。
答 《根据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1、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2、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数额标准与前款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务院部门规定的标准。
答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答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