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您需要注意:一是要如实填写收购凭证;二是要及时足额向农民兑付售粮款;三是不得多扣水杂、压级压价;四是要建立健全粮食收购档案;五是要遵守粮食质量安全规定,不得收购、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
答 我国实行粮食收购价格市场化改革,除政策性粮食收购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外,其他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决定,由收购双方协商确定。但收购商应当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
答 您需要具备:一是相应的粮食收购备案;二是与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三是符合标准的仓储设施;四是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具体要求可以咨询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
答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检查频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定期的例行检查、不定期的抽查,以及根据举报线索开展的专项检查等。
答 您可以首先与销售方协商退货。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同时,您也可以拨打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进行举报,相关部门会依法处理。
答 您应当立即停止收购,并及时向收购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如果是跨省收购的,还应当向您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不得收购、储存、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
答 运输时要注意:一是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工具;二是采取防尘、防潮、防污染、防混杂措施;三是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四是建立运输档案。如果运输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运输企业要承担相应责任,您可以向运输企业索赔,也可以向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投诉。
答 您需要注意:一是使用符合标准的仓储设施设备;二是分类分仓储存,按种类、等级、收获年度等合理堆放;三是定期检查质量,采取防虫防鼠防霉变措施;四是建立质量档案。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您作为储存企业要承担相应责任。
答 不可以。粮食收购应当按质论价,不同质量的粮食应当分开收购和储存。如果混在一起,可能会影响粮食的质量等级和价格,进而影响您的粮款。您有权要求收购商单独收购您的粮食。
答 不合理。粮食经营者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等行为。您可以要求收购商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比例扣除水分和杂质,也可以要求重新检验,或者向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投诉。
答 收购商应当现场如实填写收购凭证,这是核算和支付售粮款的重要依据。凭证上应当注明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等级、价格、金额等信息,您要妥善保管,作为维权的重要证据。
答 您可以拨打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投诉。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会按规定及时处置拖欠售粮款等问题线索。
答 这要看具体情况。政策性粮食收购必须“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兑付,一天内完成。非政策性粮食收购原则上也应当场兑付,特殊情况需征得您同意,约定的兑付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答 您可以向执法人员所在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反映情况,也可以向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投诉。同时,您也可以通过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进行举报,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答 执法人员可以进入您的经营场所,查阅有关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的各种资料和凭证,包括收购台账、销售记录、质量检验报告、财务账目等,这些都是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答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粮食收购活动,检查收购资格、价格执行、质量标准等;二是粮食储存活动,检查储存条件、质量安全、库存数量;三是粮食运输活动,检查运输工具、质量保护措施;四是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检查政策执行情况。
答 您可以要求他们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答 不可以拒绝。根据法律规定,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和储备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答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按属地原则管理,由其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辖区(魏都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
答 (一)《河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表》(纸质一式两份,另附电子版一份;表样由粮油仓储单位自行打印;(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纸质两份);(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纸质两份);(四)粮油仓库总平面示意图(纸质两份);(五)粮油仓储主要设施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两份);(六)能够证明具有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能力的书面材料;(七)企业一线从事粮油保管、检验、粮机设备操作与维护等粮油仓储工作且目前仍在岗的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核对原件,复印件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