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也不存在二审及再审程序。
(2)高效省时。仲裁案件分为简易和普通案件两大类型。简易案件自组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普通案件自组庭之日起四个月内结案。
(3)意思自治。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自愿选择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仲裁机构以及仲裁员。
(4)绝对保密。仲裁不公开审理,包括庭审不公开、结果不公开,有效保护企业商誉和商业秘密。
(5)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仲裁的灵魂与生命,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目本会仲裁秘书严把程序关、质量关、结果关,高效督办仲裁案件。
(6)可执行性。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同时,具有国际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