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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保障监察如何划分管辖?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6-02-13 15:5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答: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一)地域管辖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地域管辖一般适用“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即用工违法行为发生在哪个行政区域,就由该行政区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监察管辖。因此,我市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职责分别由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于许昌市中心城区(指清溟河以西、延安路以东、许由路以北、天宝路以南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交叉的特殊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快捷”的原则,根据用人单位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划分管辖职责,即:在河南省人社厅或许昌市人社局参加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管辖,在区(县)级人社局参加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由相应区(县)级的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管辖;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在河南省省或许昌市工商局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管辖,在区(县)级工商局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由相应的区(县)级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管辖。 (二)指定管辖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争议和本通知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况,由首次接受举报投诉或接待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机构,通过书面形式将案件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指定最终管辖权。 (三)移送管辖 对于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我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但如果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或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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