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受理。
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上述规定,可以依法维权,但是在实践中确实难度很大,如果违法行为人不配合,或者找不到,原工作地点又无人经营,造成案件无法实质性推动,往往只能暂时中止,这种情况下投诉人可以走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