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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拖欠工资非受理范围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6-02-13 15:5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答:①拖欠工资时限超2年的事项(超过2年可走诉讼途径);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第三章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②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以及信访的事项;
③无法提供用人单位地址及基本信息的事项;
④投诉、求助不提供个人姓名的事项(举报可保密);
⑤拖欠工程款的事项;(属民事纠纷,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⑥++男性60岁以上,女性50岁以上(女干部55岁以上)根据有关规定,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人社部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中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仍继续就业的,不属于劳动关系。)
备注:农民工超过法定年龄可将人社部门相关电话给予,让其自行咨询,以免多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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