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上班,应当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未按照要求享受相应产假的,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未享受相应生育津贴的,可向医保局反映解决或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