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可以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申诉等程序处理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此条规定与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精神一致,该意见指出,要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答 需要。需携带变更过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备案变更。
答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应符合规划用途,按规范设计并通过验收的。用作非机动车库的人防工程,可以停放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充电应符合规范要求。
答 有。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答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办理。根据该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可以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申诉等程序处理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其办理期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确定。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即不属于可以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申诉等程序处理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答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明确了人防易地建设费费种类别:“人防易地建设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答 可参照GB/T16739.1-2023、GB/T16739.2-2023进行办理。
答 可以,个人可参照GB/T16739.1-2023、GB/T16739.2-2023资料申请机动车维修备案。
答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26年5月16日至18日举行,共6个批次,设置两个科目,分别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26年9月5日至6日举行,共2个批次,设置三个科目,分别为《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和《财务管理》。 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26年5月16日举行,共1个批次,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答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答 (一)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二)经营场地及停车场位置示意图和面积材料、租赁协议、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附经营场地照片);(三)技术人员汇总表,维修设备、计量器具及主要工具明细表;(四)管理制度文本;(五)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
答 (一)线下办理:申请人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属地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直接办理。 (二)线上办理:申请人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一件事”窗口根据系统提示办理。
答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答 (一)线下办理:从事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属地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直接申请办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属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办理。 (二)线上办理:从事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申请人通过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一件事”窗口根据系统提示办理。 (三)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行政审批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开办运输企业申请人和办理道路运输证人员办理流程和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及注意事项,实行一次告知、一次办理。
答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答 明确专用车辆概念是为了区分运输危险货物和运输一般货物的车辆,其含义的重点是“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载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三个基本要点。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是指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并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道路运输证》)。载货汽车则在概念的外延上将小轿车、客车、自行车等运输工具排除适用范围。运输危险货物明确了运输货类为危险货物而非一般货物。同时,《危规》的“专用车辆”,不同于汽车术语中的“专用货车、专业作业车”。也就是说,普通货车(如,栏板货车)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道路运输证》)后,即为《危规》所特指的“专用车辆”。
答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答 根据《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吊销车辆营运证后,根据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可在一定期限后申请重新办理。
答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或电子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答 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冷藏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