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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机关、单位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的办理期限是多久?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5-12-26 11:4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办理。根据该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可以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申诉等程序处理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其办理期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确定。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即不属于可以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申诉等程序处理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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