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答:暂停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办事大厅、社保便民服务网点、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社保自助一体机等所有线下渠道的业务办理。
答 答:暂停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河南社保”APP、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同时暂停“豫事办”APP、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涉及河南省的社保业务办理。
答 答:是,所有线下经办网点、自助设备及各类线上社保服务渠道均暂停办理业务。
答 答:市民之家工伤窗口 1.受理市直工伤认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申请联系电话:0374-2968078(市民之家工伤窗口)地址:许昌市魏都区竹林路(科技广场东侧)市民之家1楼A区111窗口 2、市直工伤保险待遇业务受理联系电话:0374-2621578地址:魏文路与龙兴路交叉口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A座投资大厦13楼1312房间 3、许昌市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374-2626001地址:魏文路与龙兴路交叉口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A座投资大厦9楼915房间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业务咨询电话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业务咨询电话:魏都区:5056265建安区:5139190长葛市:6181566 禹州市:8279816鄢陵县:7167720襄城县:8398596
答 答:个人申请流程:下载河南人社手机APP——办理大厅——办事——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个人可从工商管理局打印(登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 用人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可由律师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调取。 《工伤认定申请表》需要到市(县、区)人社局工伤科领取或许昌人社局官网下载打印。
答 答:申请地点:工伤认定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级统筹。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由各县区收材料,审核,市区认定,东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由市直窗口受理。 市直窗口地址:市民之家一楼A区111窗口0374-2968078 各县区工伤认定业务咨询电话:魏都区:5056265建安区:5139190长葛市:6181566禹州市:8279816鄢陵县:7167720襄城县:8398596。
答 答: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时申报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表。 认定时限: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发给《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收取费用。
答 答: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受伤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1寸照片1张; 4、工伤事故报告(单位加盖公章)、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6、因公外出发生事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突发疾病死亡的应提交各有关权威部门的有效证明; 7.死亡的需提供死亡或火化证明; 8.辅助证明材料:可提供事发现场第一时间视频、图片等。
答 答:(一)、办理程序: 填写《河南省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表》一份; (登陆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网“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或到工伤窗口领取;提交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和化验单等完整病历材料;身份证或社保卡; (二)、收费标准: 依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工伤鉴定按项目每人次300至400元; (三)、办理时限: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结论可延长30日。我市工伤职工伤残鉴定于1、3、5、7、9、11月组织一次,报名时间于当月15号截止,特殊情况提前至当月10号截止。鉴定结果一般在体检结束后一至两周内通过电话通知送达工伤职工。 (四)、申报地点: 市民之家工伤窗口。地址:许昌市竹林路(科技广场东侧)市民之家1楼A区111窗口,电话0374-2968078。 (五)、申诉程序: 工伤职工或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再次鉴定,且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省鉴定中心,电话:0371-67110732,67110731 ,地址: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通航路交叉口东五十米路北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17楼1732房间。再次鉴定业务流程: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在“业务专栏”点击“工伤保险”,在“办事指南”中点击“工伤再次鉴定申报须知”。
答 答: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带薪休假规定,《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豫人[2009]2号)(一)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答 答:市直 人社部门 0374-2627069 魏都 人社部门 0374-2653135 禹州 人社部门 0374-8285968(工作时间) 17639088110(非工作时间) 建安 人社部门 0374-5132559 长葛 人社部门 0374-6113158 示范区 人社部门 0374-3373377 鄢陵 人社部门 0374-7167710 开发区 人社部门 0374-8581008 襄县 人社部门 0374-8390110 东城区 人社部门 0374-2958086(工作时间) 18836135569(非工作时间)
答 答: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答 答: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处理后没有回执单
答 答:不能扣,有争议向劳动仲裁反映。
答 答:学生暑假期间打工不视为就业,有拖欠工资的可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答 答:监察机构 负责工资及福利,来回路费及住宿费不属工资类项的,需要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
答 答:调休时间允许跨年。
答 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税务部门)
答 答:受理。 了解:职工在公司工作,不管签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不能克扣工资或者押金(如果是押金要有押金条或者克扣记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如果同时未签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答 答:诉求人在可提供收费凭证下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