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据《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居民装饰装修及修缮房屋的零星施工或者因工程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的,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但应当在施工作业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答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五)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六)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一)砍伐、损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二)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标牌、保护设施;(三)距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树冠垂直投影五米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四)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
答 答:设置招牌设施需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和《许昌市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置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答 答:依据《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相关信息。临时占用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二十日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原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实。”
答 不能。依据《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揽工、修理、加工、散发广告等活动。”经营者可以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经营,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整洁,不影响群众出行。
答 GDP是国内生产总值的英文Gross Domestic Products的缩写,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常住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的经济领土范围内拥有一定的活动场所(厂房或住宅),从事一定规模的经济活动,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单位(包括住户),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以及中国领土台湾省内的单位。
答 中国统计开放日是由国家统计局创办,旨在庆祝“世界统计日”成立,同时推动中国统计公开透明,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从2010年起,每年9月中旬即为“中国统计开放日”。
答 政府统计中有关的统计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统计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统计规章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
答 据《统计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答 可享受“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等便利政策:简化申报是指对不涉及出口征税、进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单票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跨境电子商务B2C出口商品,电商企业可以按照《进出口税则》4位税号申报(原申报税号为10位)。清单核放是指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将“三单信息”(商品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推送到单一窗口,海关对“清单”进行审核并办理货物放行手续,通关效率更快,通关成本更低。汇总统计是指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电子商务企业不再进行汇总申报,按照《申报清单》汇总统计,经直属海关审核后直接报海关总署对跨境电子商务申报数据进行单项统计。
答 主要有两项政策:一是“无票免税”,“无票免税”指的是出口企业只要注册在综试区内,登记相应的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和总金额等进货信息,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二是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指对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通过所在地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报关,可采用所得税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答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和结婚证,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答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答 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目前对我市来说就是每次临时救助不超过4200元。一般对不超过城市月低保标准3倍的(不超过2100元),乡镇(街道)直接审批,进行救助。超过我市城市月低保标准3倍的,乡镇(街道)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于急难型的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可召开县级困难群众保障协调机制议事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取消了户籍地限制,全部在急难发生地进行救助,2025年以来非本地户籍救助了232人次。
答 经审查,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居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答 1.申请。外国人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以及延期、换发、补发,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属国家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2.受理。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居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居留证件手续和材料不完备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3.审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申请人为外国国籍。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签证证件。4.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签发相应类别的居留证件。
答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3.持Z(工作)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投资者等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 4.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工作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当地卫生检疫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证实申请人未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答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地级市(含直辖市所辖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请示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受理签发外国人工作居留证件。
答 10个工作日。
答 1.依法获得的中国就业证件(工作许可通知或电子社保卡),聘用合同。 2.外国人居留证件; 3.《河南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申报表》; 4.已与我国签订社保双边互免协定的国家在华人员提供参保证明可免除缴纳互免险种(未提供参保证明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