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答 根据《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吊销车辆营运证后,根据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可在一定期限后申请重新办理。
答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或电子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答 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冷藏车除外)。
答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答 专业运输公司有指定委托人,个人业务必须本人到场。
答 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不需要向登记机关缴纳任何费用。
答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答 可以。需填写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180天内投入货物运输车辆,若未在180天内落实承诺投入车辆,则自愿放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权,撤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还会影响企业征信。
答 根据2019年国务院修订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特困人员供养。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3)受灾人员救助。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4)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5)教育救助。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6)住房救助。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7)就业救助。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8)临时救助。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答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需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同时,学历专业还需要符合化工要求。
答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二)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五)安全例会制度;动态监控制度;(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八)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答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答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依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
答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依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
答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分为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网络货运。
答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四)经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章的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承诺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答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规定:24.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答 2014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指出,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司法救助。
答 一、出台背景 202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实施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按照国家规定要求,2017年11月出台的《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我省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形势,省政府决定对2017版《办法》进行修订。省应急管理厅在充分调研、认真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修订起草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8章47条,分为总则、分类和内容、规划和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与修订、监督保障措施和附则。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管理职责以及信息化运用等要求。第二章分类和内容,明确应急预案的分类,并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种类应急预案,分别明确编制重点。第三章规划和编制,明确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计划要求,完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第四章审批、发布、备案,明确应急预案审批报送材料、审核内容,并对应急预案衔接、备案、公开等作出规定。第五章培训、宣传、演练,明确应急预案实施、解读、培训、宣传等规定,并对演练计划、制度、频次、评估等工作提出要求。第六章评估与修订,明确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需要修订的情形以及修订程序。第七章监督保障措施,明确应急预案管理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及指导监督要求,提出应急预案创新研究工作机制。第八章附则,明确解释主体、生效时间,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等规定。 三、主要特点 一是厘清应急预案管理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二是优化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组成,并将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新增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应急预案及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 三是细化应急预案编制要求。明确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计划的相关要求;完善应急预案编制流程,包含成立工作小组,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案例分析,起草文本,征求意见等,并提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衔接原则,推动解决部分预案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等问题。 四是健全应急预案审核、报批、备案程序。完善应急预案审核报送材料、审核内容等,增加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审核把关环节;明确各类功能区、重大活动保障、巨灾、跨行政区域联合等应急预案审批程序;明确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范印发、备案流程及内容,规范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总部及所属单位、权属企业应急预案备案要求。 五是强化应急预案数据管理。明确各地、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的职责,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