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河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表》(纸质一式两份,另附电子版一份;表样由粮油仓储单位自行打印;(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纸质两份);(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纸质两份);(四)粮油仓库总平面示意图(纸质两份);(五)粮油仓储主要设施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两份);(六)能够证明具有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能力的书面材料;(七)企业一线从事粮油保管、检验、粮机设备操作与维护等粮油仓储工作且目前仍在岗的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核对原件,复印件两份)。
答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答 如果你经营的有粮库或者是新设立的粮油仓储企业,又或者你经营的是有粮油仓储业务的加工企业、物流企业、销售企业、进出口企业,以及所有拟开展粮油仓储业务的其他行业企业的法人和组织,仓容规模达到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必须进行仓储备案。
答 不是。拟开展粮油仓储业务的单位还需要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仓储备案。
答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河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即: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答 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不得从事粮食收购业务;企业未办理粮食收购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将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处理流程通常遵循行政处罚程序,先责令企业改正并给予警告;如果企业拒不改正,将面临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 收购备案每年都要进行。如果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在15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答 粮食收购企业向收购地的粮食主管部门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答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每年开始收购行为30日内办理备案,同一年度多次进行收购的不需重复备案。
答 如果是粮食经纪人,通常不需要进行“收购备案”。如果是企业,则需要到收购地进行“收购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