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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4-07-01 15:2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许发改工业〔2024〕 75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加快钢铁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59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0〕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工作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明确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令行禁止,抓紧抓实抓细项目备案各环节工作,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落实钢铁行业“两高”项目会商机制

根据《关于建立“两高”项目会商联审机制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21〕977号)和《关于印发“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修订)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23〕38号)要求,钢铁行业(不含短流程炼钢项目及钢铁压延加工项目)年综合能耗量5万吨标准煤(等价值)及以上的项目、钢铁细分行业(长流程炼钢,主要包括炼钢用高炉生铁、直接还原铁、熔融还原铁、铸造用生铁、烧结铁块、球团铁块、非合金钢粗钢、低合金钢粗钢、合金钢粗钢等)年综合能耗1-5万吨标准煤(等价值)的项目属于省“两高”项目,拟建、新建、改扩建上述钢铁行业“两高”项目需要报省级部门会商联审,经省级部门联审函复同意的项目,方可按既有程序加快办理产能置换、核准备案、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

三、严格钢铁项目备案管理

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前,必须按规定实施产能置换。各县(市、区)备案机关在开展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工作时,须确保项目备案前已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要求,完成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示、公告,并提供完成产能置换公告的证明材料。钢铁冶炼项目备案时,备案产能以产能置换公告方案确定的产能为准。对未按规定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并经省工信厅公告确认的新增钢铁冶炼产能项目,属地备案机关一律不得备案,并及时告知项目单位违反产业政策、不得建设。

四、严禁备案“地条钢”项目

“地条钢”是国家明确的违法违规产能。各县(市、区)备案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地条钢”项目,包括所有以废钢为原料,利用中频炉(工频炉)生产钢坯(锭)、钢材及下游加工产品的项目。按照《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2306号),并参照《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属地备案机关要加强对涉钢项目备案审核,对属于“地条钢”的项目不得备案,并及时告知项目单位违反产业政策、不得建设。

五、规范钢铁冶炼项目建设

建设钢铁冶炼项目须满足钢铁行业先进工艺装备水平和领先指标要求,实现绿色化、智能化发展。采用的冶炼装备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及钢铁冶炼相关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污染物排放应达到超低排放要求。鼓励钢铁冶炼项目建设依托具备条件的现有钢铁冶炼生产厂区集聚发展,在现有厂区建设钢铁冶炼项目没有粗钢产能建设规模限制要求。

对确有必要新选址(指不能与现有生产厂区共用公辅设施,下同)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粗钢产能规模要求如下:采用高炉-转炉长流程工艺(或高炉-转炉长流程与电弧炉短流程相结合工艺)的不低于1000万吨/年(不得分期建设),采用电弧炉短流程工艺的不低于200万吨/年(不得分期建设;项目建成后,拟于厂区新建高炉-转炉长流程的,须执行新选址建设的有关规定)。以上所述项目需一次性履行产能置换手续。

新建钢铁冶炼项目冶炼装备规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炼钢用生铁高炉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以上;电弧炉公称容量100吨以上。

按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要求,钢铁冶炼拟建、在建项目,要严格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推动行业能效水平应提尽提。新建炼铁高炉,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达到361千克标准煤/吨;新建炼钢转炉,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达到-30千克标准煤/吨;新建电弧炉冶炼,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达到61千克标准煤/吨(电弧炉冶炼全不锈钢,单位产品工序能耗提高10%)。

六、加强钢铁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14号)要求,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涉钢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备案机关要落实项目备案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核查方式,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产业政策、“地条钢”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严格防止假借铸造等名义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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