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向符合人才认定条件的各类人才提供的过渡性住房。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三条 人才公寓的供应对象为本市无住房,且按照《许昌市人才分类认定支持办法》认定的A、B、C、D、E、F类人才。
第四条 市政府对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分配管理、使用管理、优惠政策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市委人才办牵头,市人社局负责征集人才公寓需求并制定计划,市住建局会同市组织、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人才公寓筹集建设计划,合理确定人才公寓筹集建设总量和布局。
第七条 人才公寓筹集建设主要釆取以下模式:
(一)集中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市本级、各县(市、区)根据人才住房需求情况,可结合长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长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中选取一定比例作为人才公寓使用,具体比例根据人才需求情况设定,原则上以整栋、整层或整单元为单位;也可单独立项建设。人才公寓建设标准要达到拎包入住。新建人才公寓可以设置多种户型,单套面积原则上以200平方米、15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70平方米为主。人才公寓建设遵循“简约、实用”的理念,按照成品住宅设计建设,必要生活设施配备齐全,满足基本租住需求。
(二)市场购买或租赁。由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各县(市、区)国有投资公司负责,通过购买或者租赁市场上存量商品房、公寓作为人才公寓使用。购买或租赁的房源原则上以公寓型房源为主,为便于运营管理,建议以整栋、整层或整单元为单位购买,房源条件要达到拎包入住的标准。
(三)企事业单位自建。支持人才聚集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及环境污染防护等要求的前提下,建设单位自建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租赁,严禁借建设租赁住房之机变相搞福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向社会销售。企事业单位自建人才公寓(含研发中心等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要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强化质量安全监督,保障职工安全居住。
(四)市场筹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市场化方式, 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
第八条 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规划要选择公共交通便利、配套条件成熟的地块,或者人才聚集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居住人员的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生活需要、文化娱乐等问题。采取市场购买或租赁方式筹集人才公寓的,周边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配套设施要完善。
第九条 人才公寓建设项目通过以下方式供应土地:
(一)政府集中建设人才公寓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出让价格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70%执行。
(二)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原有土地在出让或划拨时签订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容积率所限定的建设总量。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的人才公寓以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条 政府集中建设的人才公寓,由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建设;市场筹建的人才公寓,由建设主体投资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的人才公寓全部按照成品住宅设计建设,其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的人才公寓项目,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相关建设标准执行;鼓励民营企业按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相关建设标准执行;其他人才公寓应当适当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的租住需要。
第三章 申请及分配
第十三条 A类人才,可申请20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B类人才,可申请15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C类人才,可申请12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D类人才,可申请9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E类、F类人才,可申请7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
第十四条 A、B、C、D、E类人才每月享受一定的租房补贴。对通过人才认定标准而未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按照其应享受的人才公寓市场租金予以发放租房补贴。补贴标准根据住房租赁市场行情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建设的人才公寓、市场购买或租赁的公寓,由市人社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做好资格审核和组织分配等工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仅面向本单位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分配。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分配;分配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市住建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需报市人社局备案,市住建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经营。
第十八条 申请人才公寓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才公寓申请表;
(二)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人才分类认定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承租人才公寓的,结合承租人意愿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承租对象应在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腾退住房。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由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社局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重新核定的价格交纳租金。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租金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对于租住市场商品房或租赁住房的人才,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区域内租赁人才公寓的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所在属地政府给予租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人才公寓。
(一)人事关系调离许昌或者不在许昌工作和生活的;
(二)在本市购房且交付使用的;
(三)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才公寓的退出管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单独立项且列入我市年度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项目,可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配建商业网点等经营性用房。
第二十六条 单独立项且列入我市年度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项目,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第二十七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加大对人才公寓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的协调推进、督导等工作,负责人才公寓项目验收工作,会同人社局做好人才公寓的分配结果备案工作。
(二)市人社局负责人才分类认定等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资格审核和人才公寓的组织分配、分配结果备案等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会负责指导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公寓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争取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才公寓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负责将人才公寓项目纳入年度收储计划和供地计划,负责人才公寓项目用地报批征收和供应,负责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
(六)市税务局负责落实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负责政府集中建设的人才公寓的组织实施工作。
(八)市纪委监委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中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九)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