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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为贵”与和谐社会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06-11-29 08: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了全面规划,指明了方向并提出具体部署。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它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为贵”思想在今天的发扬光大。

 

  从古至今,中国人对“和为贵”以及与之相关的论述浩如烟海,不胜枚举。政治方面有:“礼之用,和为贵”;经济方面有:“和气生财”;家庭方面有:“和气致祥”、“家和万事兴”;军事方面有“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外交方面有“和平共处”等。“和”包涵着非常广泛的含义:和解、和气、和缓、和睦、和好、和悦、和善、和美、和平、和谐等。中国人有关“和”成语也不胜枚举,如:和风细雨、和颜悦色、和蔼可亲、和光同尘、和衷共济、和谐共生、和平共处等。

 

  这些深邃的哲学思想和深刻的处世理念,无不体现了人们对和的追求与向往。而所有这些论述,都可精练、浓缩为“和为贵”三个字。

 

  “和为贵”思想在今天依然非常宝贵,因为它与我们今天所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的思想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这种思想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和平 “和为贵”是人类的理想追求

 

  对和平的向往是人类的一个首要的理想。人类自产生以来就对平有着向往、渴望与追求。一方面是因为和平与稳定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另一方面,体现了人们对“和”的对立了面“争”的厌恶与惧怕。

 

  人的生活道路与人的发展途径是自我创造的过程,或是自我选择的过程。人们在许多情况下,是在为自己选择生存环境。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生态平衡等状况,都是人们自己选择的结果。在同等的条件下,正常的心理会选择“和”,而不是“争”。?除非已无任何“和”的可能,人们才会去“争”、去“斗”,而争斗的目的也是为了达到新的“和”。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所谓和平时代,是指不爆发大规模的、世界性的战争,但不包括局部的、地区性的战争。

 

  据历史学家考证,在中国5000多年的历史当中,和平时间累计只有300多年。整个世界,和平的时间也不多,二战之前,主要是武力斗争,二战之后,军事战转变为经济战,而地区性的冲突一天也没有停止过。

 

  武力不是万能的。这是因为,一方面,战争的消耗太大,参战国无论在财力上还是人的心理上都承受不起;另一方面,战争升级令人恐惧,局部战争可以会演化为全球战争;常规战争会导致核战争。

 

  为此,各国都在审时度势,因势利导,让和平、发展始终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意识,避免冲突加剧、矛盾升级。一旦发生冲突,力争以和平的方式加以解决,避免使用武力。任何国家都应认识到和平的极端重要性,任何国际社会的成员都有义务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因此,《联合国宪章》在其序言中开宗明义指出,“为避免人类再度遭受苦不堪言之战祸……,各国应和平解决争端”。

 

  中国目前正处于难得的和平、发展时期,对此我们应倍加珍惜。

 

  和谐 “和为贵”是社会安定有序的体现

 

  中国人自古以来一直主张“天人合一”,强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知和曰常,知常曰明”(老子);“万物各得其和而生”(荀子);“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中庸》)。自然界,动物界,世界万物之所以存在,都是因为有了一个和谐的环境。和也是人类自身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胡锦涛主席对和谐社会的高度概括。今天的国际社会,呈现出政治多元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的特征。总之,这是一个多元化的时代。

 

  因此,要求整齐划一,抛弃个性,是不可能的,也是不明智的。那种让全国人民都用一种声音,一种服饰,一种思维方式那样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法律之内人人平等,法律之外人人自由,既不能有划外之民,也不能有法外之帮。

 

  彼此尊重,互相理解,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温馨、和谐的社会环境,在这个环境里和谐共生,和平共处。这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真谛,也是广大民众的心愿。

 

  人类追求生存环境的和谐,是文明化的表现,高尚的表现,自我完善的表现。因此,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既包括国内社会,也包括国际社会)的主张是十分英明的。也可以说这是“和为贵”思想在今天的体现,是对中华优秀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更是在对当前国内、国际社会形势的作出正确判断和正确决策。

  和解 “和为贵”是解决矛盾的前提与结果

 

  历史发展到今天,新情况、新问题空前增多,各种矛盾空前增多,需要调解的事情空前增多。

 

  社会经济成分复杂、组织形式多样、就业方式多样;不同的利益关系、不同的分配形式、不同群体、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人的身份经常发生变化、人的思想观念、人的处世哲学、人的生活态度等经常发生改变等等,这些都会成为发生矛盾的潜在因素。而人又是社会的产物,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人与人在交往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冲突。而矛盾与冲突显然是与社会和谐格格不入,这就需要有调解人员、调解机制和调解方法去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实现和谐。

 

  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前,自然界是按照自然法则自发地调节、演化、发展的。在人类社会出现后,产生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也就有了自觉的调解、协调活动。“在未来的岁月里,世界将不会出现一个单一的普世文化,而是将有不同的文化和文明相互并存,而如果想维持这种和平共处的关系,就要靠各方的协调”。

 

  据统计,“调解”是当今世界使用最多的词汇之一。人们对调解的重要性的认识在不断加强,说明“和为贵”的思想今天仍具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在中国,商事调解和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机构以及其他调解机构,已有一百万多家,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更是达到数千万之众。他们运用调解的方式,为社会抚平创伤,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着特有的作用,赢得了中国的调解在国际上“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人们寄希望通过调解化解各种矛盾,也是由于认识到“和为贵”的重要性。在这个过程中,要以和为出发点,通过对矛盾的解决,达到新的和。调解调解,调是手段,解是目的,而矛盾的化解,也就是“和”的实现。调解的过程,也就是追求“和”的过程。因此,调解过程中,无论采用了什么方式、方法,其目的都是为了达到“和解”。

 

  任何一种冲突,除了其本身所体现的矛盾外,往往都包含其他因素,政治冲突有经济的原因,经济冲突也有政治原因,其他,如文化、宗教、民族、习惯等,都有可能成为冲突的因素,这些因素有时会交叉发生作用。为此,协调与平衡的复杂关系需要寻找和确定重心,会根据各种的情况寻找到不同的重心和平衡点,才能使矛盾妥善解决。

 

  人们对调解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越来越迫切,要求也越来越高。相应地,调解的方式也越来越多,但无论如何,都必须以和为前提,和是调解的出发点,也是调解的目的和归宿。纠纷的调解成功,必须靠调解程序的所有当事人的齐心协力,少了哪一方都不行。只要都能本着“和为贵”的精神,就会消除矛盾和差别,使矛盾得以化解、缓和,使整个社会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世界万物的平衡、和谐、存在的状态,无不体现着各种事物力量互相协调的结果。

 

  调解的好处可能谁都能随便举出几点,比如省时、省力、省钱等等。1、调解的灵活性,可体现在如下方面:A、调解程序的灵活,如当事人对调解员的选择,调解地点的要求,甚至对整个调解规则的改变,即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一套规则,或采用别的调解机构的规则。B、调解方式的灵活,如我们常讲的面对面调解、背靠背调解、临时调解、联合调解、在线调解等。此外,目前国际上出现的“ADR”包含各种方式,如早期中立评估、小型审判、简易陪审团、裁判等。C、结果的灵活:调解成功后,我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本身的特点,帮助当事人签定和解协议、还款协议、达成仲裁协议或制作调解书、裁决书等。2、它体现了一种合作的精神:调解员通过他们的调解技巧和艺术为当事人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使双方尽量消除疑虑,对立情绪,甚至敌意,让双方靠拢而不是对立。3、它体现了一种向前看的境界:当事人之间不以打个输赢为目的,而是以解决问题为宗旨,解决争议比判定是非更重要,我活你也活,而不是“你死我活”,成则双赢,不成则无输。大家重点向前看,不回头看,不计较以往的对错。通过过调解程序,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结局,双方都能体面地下了台阶,并且能在日后继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都深知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友好协商;2、平等互利、3、效率至上。而这些是恰恰是与调解的主要原则不谋而合、并行不悖的。

 

  调解具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既要依法办事,又要考虑尊重当事人愿望和利益,说明这种方式符合依法治国,也符合以德治国的精神。因此,调解工作在当今中国具有光明的发展前景。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和谐社会必须要体现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社会的正义的主流。“和”必须是代表绝大多数人民利益的和,而不是无原则的和。和解不是“和稀泥”,调解工作者也不是“和事佬”。因此,要全面理解、认识和谐社会的内涵,对“和”要全面对看待,不能片面理解。不能对任何人与事都讲和,对于明显错误的人和事也讲和;不能搞一团和气,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能不讲是非、不辨善恶,甚至以牺牲正确的利益为代价,保持表面的“和平”、“稳定”。总之,因小和而失了大和,那就恰恰是违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本意。表面的稳定,可能会隐藏着危机,从而使不和谐的因素加大。

 

  古人云:“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李瑞环同志也指出,“和”不是盲从附和,不是不分是非,无原则的苟同,而是“和而不同”。

 

  正是由于在社会转形时期,矛盾空前增多,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大量存在,有的甚至是破坏和谐的因素,对于那些对于和谐社会不利的因素必须消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有利于广大人民利益的和谐环境。如何衡量其标准?我们可从“八荣八耻”中找到答案:凡是属于“荣”的范畴,都是对和谐社会有利的;凡是属于“耻”的范畴,都是对和谐社会不利的因素。

 

  构建和谐的环境,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对于我们来说,也是这样。融入整个国家的大系统中去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为此,应切实建立起可行的机制。做到“沟通有渠道,交流无障碍”,真正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而任何意见的反映,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范进行,在法律的框架下,按照正当的渠道行事。公开、公正、公平。真正实现公开的形式、公正的程序、公平的结果。

 

  “和为贵”思想源远流长,千古一脉,常话常新。她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具有如此丰富的内涵。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为有义务传承“和为贵”思想,将自己的行为融入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去。要自觉地服从国家稳定、发展的大局,做好本职工作,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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