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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关注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土地问题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06-12-12 08:3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基本特点是在统筹城乡发展中推进,以提高农业生产力为重点全面推进,从整体上改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和慎重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涉及国家长远利益和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问题。

 

  正确处理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问题,必须坚持两条原则:第一,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第二,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重点是做好四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二是征地制度改革问题,三是土地市场问题,四是农民宅基地问题。处理好这四个实际问题,对于顺利推进新农村建设将会起到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一、关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律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法律保障。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重申一些基本的法规要点。

 

  首先是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中最重要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这不仅符合我们国家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符合现代农业长远的发展要求。我们今后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探讨都要立足于这一点,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不变这个基础上深入研究。

 

  其次是推进规模经营不能动摇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否认,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确实有其局限性,目前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与“统一经营”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农户往往以户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土地经营规模过小、农民组织化程度过低、农产品竞争力过弱。应当大力加强“统一经营”这个层次,确实做到统分结合。但是,“统一经营”必须有新的理解,主要是通过社会化的服务形式和产业化的经营体系来实现,绝不是恢复过去那样的集体统一经营模式。

 

  第三是承包地流转必须用于农业。在土地流转中,不能违法改变承包地的用途,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现在有些地方未经允许,擅自改变承包地的用途,在耕地上挖鱼塘、栽树木等,甚至通过“以租代征”方式,避开土地审批,将农业用地变成非农用地。这是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的错误行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从目前各地的情况来看,土地流转是引发农村土地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规范土地流转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地的流转应当经过发包人同意,发包人通常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现在主要威胁是土地流转未经承包人的同意,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强行流转,严重侵犯了农民利益。

 

  由于目前许多地方集体经济组织缺位,在村一级是由村民委员会代替,在乡镇一级则由乡镇政府代替。但是千万不要忘记,承包地流转必须要经过承包人的同意。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特别是流转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要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必须遵守的。解决这种矛盾和纠纷的唯一正确办法,是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要注意牢牢把握两个界限。根据《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农民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允许对承包地进行流转。实际上,这里流转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只有在农户举家迁入设区的城市、并且享受与城市人口同等待遇的时候,才可以收回这些农户的承包地。

 

  二、关于征地制度改革问题

 

  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多年探索,各个方面都非常关注。现在我们继续探讨征地制度改革,更要注意把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保护农民利益这两条。因为我国现在已经是人多地少,是以大约占世界9%的耕地养活着超过世界20%的人口。即使根据最乐观的预测,我国人口增长还将持续到2040年左右甚至2050年以后,才会出现全国总人口持续下降的趋势,在这几十年中我国人均耕地还会进一步减少。如果我们现在就过多地占用耕地,实际上是剥夺了子孙后代生存和发展的资源保障。因此,我国理应建立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最尖锐矛盾之一,就是占用土地过多,明显超过控制指标。我们面临的依然是经济增长偏热,尤其是投资规模过大。很多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增长,以低地价甚至零地价进行招商引资,导致耕地总量连年过快下降,人均耕地面积更是急剧下降。这样势必继续造成土地资源占用过多,影响到整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影响到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对此,针对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措施,进一步运用和发挥控制占用土地这个闸门的功能,是完全必要的。

 

  在征用土地方面,应当严格区分经营性和公益性两种不同用途。经营性用地应当直接运用市场机制,在与农民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形成的市场价格来取得。即使是公益性用地,也要注意引进市场机制,参照市场价格决定土地的征用价格。《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征地价格往往都是偏低的,严重地损害了农民利益,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冲突,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现在农村最尖锐的矛盾是征地、环保和农民工权益问题,在这三大矛盾中尤以征地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最为尖锐,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一再发生,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在土地征用结束后还要防止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擅自变性。近些年来,有些地方先以公益性用途低价征地,然后擅自变性为经营性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商业经营活动,从中赚取低价公益性征地带来的巨大利润差额。所以,对属于公益性用途的低价征地必须全过程实行监督,防止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即使经过批准将公益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也必须按照经营性用地的价格支付相关税费,并及时足额对失地农民实行追加补偿。对土地转让收益的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明确规定用途和范围,加大用于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争取逐步做到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

 

  征地制度改革必须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首先是确保失地农民的利益。近两年征地补偿标准虽然有所提高,但还是建立在行政命令的基础之上,并没有反映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应当在征地过程中加快引进和扩大运用市场机制。在对待失地农民问题上应从多方面加以改进,充分考虑失地农民长远的生计问题。

 

  三、关于土地市场问题

 

  近些年来征地问题上的一种突出现象是,对工业用地给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普遍很低。我们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调查,发现很多地方是以低地价或者零地价来吸引工业企业进行投资的,相当一部分地方的政府没有得到多少土地转让收益,有的甚至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补贴,以解决失地农民安置和长远生计问题。而用于发展商业服务和房地产等第三产业的土地,土地转让的价格相对较高。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工业用地为什么要实行低地价甚至零地价呢?原因是很多地方过于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争先恐后地进行招商引资,纷纷把土地优惠当作最重要的优惠条件,以为土地价格越低越有吸引力。应当说,这是现阶段我国土地市场上出现的一种奇特现象,是一种不规范的运作行为,非但严重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并且导致了土地的过多占用和粗放经营,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损失和浪费,亟待加以纠正和规范。

 

  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必须正确看待招商引资。从目前各地招商引资的情况来看,引来的工业项目大部分是比较好的,但有不少工业项目综合效益并不高。有些工业项目看起来经济效益较高,但是资源占用多、能源耗能大、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差。目前我国产业结构中第二产业所占比重明显过大,应当重点加大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项目引进力度,对引进工业项目应当注重高科技、低消耗、零污染、高收益。

 

  如何提高招商引资的水平?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形成由市场决定土地价格的机制,合理制订工业用地价格,有必要确定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格作为底线。确定最低用地价格,实际上对引进的项目设置了一个门槛。跨不过这个门槛的项目就不能进来,真正属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高、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项目就能够进来,从而有利于提高引进项目整体的质量和效益。

 

  在土地出让方面,必须改变长期以来暗箱操作的批租方式,实行公开运作的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运用市场机制形成和确定土地价格,使竞争力强的好项目优先获得土地。

 

  我国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仍将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期,土地的增值效应是非常明显的。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在处于由总体小康向全面小康迈进的过程中,一个公认的理论观点是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农村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也就是说农民拥有最重要、最短缺、最宝贵的土地资源,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应当成为农民受惠最多的过程,土地由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是失地农民较快进入中等收入阶层的一个重要历史机遇。

 

  四、关于农民宅基地问题

 

  农民宅基地是农民土地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这个问题日益显得突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这势必涉及对原有村庄的整治问题,很多地方需要对村庄的原有布局进行规划和调整。现在多数地方农民住宅凌乱分散、占地较多,许多地方农民纷纷在村外建新房,导致村庄形成了“空心村”。这些村庄不仅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而且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需要通过村庄整治逐步予以解决。

 

  鉴于目前农民居住过于分散凌乱的状况,今后住房布局调整的总体方向是趋于集中。当然,集中居住是趋势性的、引导性的和逐步推进的,而不是采用强制性手段在短时间内就要做到的,这一点应该明确。如何对农民住房集中布局进行引导?首先是科学规划,在长远规划中对作为农民居住点的村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社会事业发展,搞好生产生活服务,以此吸引分散的农户到这里建房或者购房,逐步实现集中布局的目标。绝不能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引发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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