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切实发挥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现将《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15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7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许昌市消防救援支队。
联系电话:0374-2981299
电子邮箱:314002056@qq.com
政府网站:许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
通讯地址:许昌市消防救援支队作战训练科办公室
邮 编:461000
2025年6月20日
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切实发挥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等有关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政策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构建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制度完善、专业高效、保障有力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成全市已有队站提档升级,逐步解决全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缺口,不断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为确保高质量建设现代化许昌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压实建队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城市灭火救援力量建设,健全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配齐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规划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和训练、管理,纳入统一调度指挥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消防队站用地规划和土地要素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社会保险办理、表彰项目实施、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按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再就业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机构编制部门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教育、公安、住建、卫健、医保等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子女入学入托、落户、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待;文广旅部门协调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A级旅游景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优待政策;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收费公路运营单位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消防车辆办理免收通行费相关手续;税务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减免消防车辆购置税;民政部门负责对消防公益基金进行监督检查;总工会负责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会建设事宜。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细化建队任务。各县(市、区)要及时出台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应建未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方,要逐一制定补建计划,于2025年年底前确保全市应建乡镇消防专职队伍全部建成投用。建立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国家、我省相关标准要求发生变化或当地城乡发展布局调整时,要及时核定建队需求,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建队验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县级政府向市级政府提出申请,市级政府组织消防救援、财政、人社、住建等部门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建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基础设施建设完成的基础上,要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提档升级。新建和进行提档升级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当地政府要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市级消防救援部门意见,经市级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明确队伍属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具有公益属性的消防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明确人员身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工作。本实施意见印发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到期后,由其管理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制发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落实)
(六)明确管理体系。各地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本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当地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管理,经市级消防救援部门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管理。具体评估办法根据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件为准,具体管理细则根据省消防救援总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规定予以实施。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落实)
(七)规范人员招录。各地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组织实施。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市级消防救援部门根据省消防救援总队人员招录办法,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实施;其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招录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落实)
(八)规范岗位等级和职业资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其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岗位等级内细化设档,并设置对应的薪酬待遇标准。具体的岗位等级比例、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晋级晋升等事宜,按照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实施办法为准。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管理单位组织等级套改。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培训晋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逢晋必考,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入职培训以市或县为单位组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时间不低于6个月,分为集中培训和在岗实训两个阶段;集中培训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实施,时间为3个月;在岗实训由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时间为3个月。在岗培训应突出专业技能,分级分岗实施,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晋级培训考核和等级晋升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定,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日常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要指导其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管理要求,从严加强日常管理。依据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考核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表彰奖励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表彰奖励程序和名额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表彰奖励规定执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婚假、孕产假、护理假,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市消防救援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事假、病假规定及轮休、调休政策。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人员退出。年度考核或者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参照相关规定确定离队安置费发放标准,纳入消防救援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其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离队安置费标准由各地参照标准执行。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格执勤备战。各地要根据辖区内重点保卫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划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责任辖区,并报市级消防救援部门审核备案。乡镇政府及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督促落实二十四小时驻勤备战制度,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勤务交接、战备检查、预案编制和修订、执勤备战基础资料管理等规定,通过实地督导、拉动测试等方式,确保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保持良好备战状态。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落实)
(十三)深化防消联勤。推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安全服务中心融合发展,实现业务互联互通、工作交融并进。固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三员一队”(灭火救援战斗员、火灾隐患巡查员、消防安全宣传员和消防便民服务队)工作模式,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常态化开展辖区熟悉、实战演练、防火巡查、隐患整改和宣传教育等,提升防消联勤工作质效。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落实)
(十四)严格业务训练。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演练体系,立足现有训练设施、装备及辖区火灾特点,明确组训施训方式,确定训练科目和内容,分级开展比武、考核等活动,定期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积极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等。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严格调度指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统一建设与消防救援部门联动的接处警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对纳入消防救援队伍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安装视频会议系统及营区监控,方便调度和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落实)
(十六)加强经费保障。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各县区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伙食、被装、执勤、高危补贴、人员公用经费等保障标准,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所需建设经费予以足额保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逐步提高。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各地财政部门要将其纳入消防救援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薪酬标准。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具体项目和标准根据省、市等相关文件执行。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保障。管理单位要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健全职业保障机制。在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汽车站、火车(高铁)站等单位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通行。在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满3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各地消防救援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积极做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随迁等工作。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落实伤亡抚恤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由各地人社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鼓励各地按照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落实车辆交通保障。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泊车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统筹规划、职业化方向、战斗力标准和因地制宜原则,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认真研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经费保障、器材装备、人员招录、福利待遇等问题,及时跟进解决,持续跟踪问效。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凝聚工作合力,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协调对接,积极争取资金、政策、资源等方面的帮助支持,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实现“两融五城四跃升”发展目标提供高水平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