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许昌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8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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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许昌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许昌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所属部门、派出机关、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依法对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市级人民政府部门依法对下级政府承担相关业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
(三)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监督、公正高效、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促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制度依法有效运行,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指定机构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要行政执法制度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重要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制度的落实及其动态调整情况;
(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度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落实情况;
(六)行政执法案卷制作、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七)罚缴分离制度的落实情况;
(八)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
(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其他重要行政执法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事项梳理情况;
(二)执法职权分解情况;
(三)执法责任确定情况;
(四)执法程序落实情况;
(五)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条 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二)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等行政执法保障标准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服装、标志管理使用情况;
(四)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
(五)执法方式、执法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六)执法决定是否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七)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可以运用下列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
(二)组织开展特定领域、区域行政执法监督;
(三)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四)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五)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研判;
(六)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七)对行政执法工作问题进行核查督办;
(八)对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
(九)与监督事项相适应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开展经常性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上年度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和本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可以检查、访谈、暗访,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取、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组织实地调查、勘验,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社会调查、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被监督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及时协助。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等作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监督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被监督对象有权申请其回避。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存在回避情形但未回避的,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线索的汇集统筹,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媒体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被监督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等。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并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被监督单位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过错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决定,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依法依规依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对被监督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或者由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四)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等不合法的;
(五)行政执法存在粗暴、野蛮等不文明行为的;
(六)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七)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和决定的;
(八)未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教育培训制度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不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执行情况的;
(十一)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滥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许昌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