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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许昌市颍汝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时间:2025-03-31 14:5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提升颍汝灌区水利设施管理科学性,完善地方水事制度,推动形成权责明晰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现将《许昌市颍汝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此事项拟纳入2025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水利局。

联系电话:0374-6061779

电子邮箱:yrjbgs@126.com

政府网站:许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

通讯地址:许昌市八一东路3799号许昌市水利局政策法规和监督科

邮编:461000

 

附件:《许昌市颍汝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年3月31日  


许昌市颍汝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颍汝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功能效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颍汝水利工程,包括跨襄城县、建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魏都区(以下简称“三区一县”)境,北汝河大陈闸、耿庄闸,颍河化行闸,颍汝总干渠(渠首武湾闸——石梁河闸)闸涵、倒虹吸,一、二、三、四分干渠渠首闸及以下闸涵、渡槽、提灌站等输(供)水工程及设施。

本办法所称颍汝水利工程附属设施,包括联接以上输(供)水工程的河道、渠道、堤防、道路、桥梁、绿化以及为确保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而设立的护栏、铭牌、标识等工程及设施。

第三条   颍汝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建设、依法管理、规范运行、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颍汝水利工程实行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与行政区域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工程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颍汝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颍汝灌溉工程运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市颍汝中心)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区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颍汝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三区一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颍汝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三区一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颍汝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颍汝水利工程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第七条   颍汝水利工程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北汝河大陈闸、耿庄闸、方窑闸,颍河化行闸,颍汝总干渠渠系闸涵、倒虹吸等输(供)水工程及设施,由市颍汝中心负责管理。

上款规定之外的输(供)水工程,依属地分别由三区一县负责管理。

颍汝水利工程附属设施依属地分别由三区一县负责管理。

第八条   颍汝总干渠以跨渠三洋铁路为界,以上至武湾闸区域,纳入河长制管理评价体系;以下至石梁河闸区域,纳入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管理评价体系。

第九条   市、三区一县对颍汝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和建设所需资金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市颍汝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颍汝水利工程日常调度、运行和应急方案,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水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水闸进行安全鉴定。鉴定为病险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堤防、渡槽、高填方渠道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颍汝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定期安全鉴定和病险工程除险加固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颍汝水利工程确需调整原有功能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技术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颍汝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

颍汝水利工程部分功能或者基本功能丧失,确需降低等级使用或者报废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鉴定,报经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应当报废并拆除的颍汝水利工程,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组织拆除。

第十三条   颍汝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供水用途和计划供水。确需改变用途和扩大供水量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三区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用水单位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应当包括年度引水总量建议和月引水量建议。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三区一县及相关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制订颍汝水利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第十六条   市颍汝中心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涉及到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颍汝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调整及水费的缴纳,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三区一县授权的部门或者用水单位应当与市颍汝中心签订供水合同。供水合同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对颍汝水利工程市界交水断面、取水口、总干渠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三区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边界颍汝水利工程的管理。边界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方面共同商定的边界水利协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检查协议的实施。

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体系,全面推进颍汝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市颍汝中心、三区一县应当建立健全颍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责任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对工程设施、设备的观测、监测、检查、巡查和维护,完善技术档案,规范操作规程,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市颍汝中心、三区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智慧水利建设,运用基础地理数据和水利基础数据,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建立颍汝水利工程管理业务数据库和智慧管理平台,对工程实行全面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三区一县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颍汝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三区一县应当根据管理职责设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标牌,并在重要部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喷涂、覆盖、损坏工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标牌。

第二十三条  北汝河作为市中心城区饮用水应急备用水源地,三区一县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北汝河大陈闸至百宁大道桥河道内的区域及河道外两侧防洪堤坝外沿线以内的区域;颍汝干渠渠首至颍北新闸河道内区域及河道外两侧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北汝河大陈闸至百宁大道桥一级保护区外,左岸省道238至右岸县道021以内的区域;北汝河百宁大道桥至平禹铁路桥河道内的区域及河道外两侧防洪堤坝外沿线以内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颍汝水利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三区一县相关部门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六条   三区一县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

第二十八条   市、三区一县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水质状况。发现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异常,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九条   颍汝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一)颍汝总干渠以渠口线向外左岸宽12米、右岸宽15米;分干及支渠以渠口线向外2~4米。总干渠中型水闸为闸上下游100米,小型水闸为闸上下游50米,分干及支渠水闸为闸上下游10~25米。

(二)北汝河大陈闸、颍河化行闸的保护范围为闸上下游各200米。

第三十条   在颍汝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蓄水、提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渠道;

(二)倾倒、堆放垃圾、渣土、砂石料、秸秆、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三)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四)侵占、破坏、损毁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五)乱伐林木、毁林、围垦、放牧;

(六)在颍汝总干渠等相关区域垂钓、捕捞、养殖;

(七)在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化肥;

(八)违法填占颍汝水利工程水域;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颍汝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公路、铁路、取排水等工程设施以及铺设管道、缆线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不得影响颍汝水利工程安全;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颍汝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得影响颍汝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因建设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拆除颍汝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在不降低原有水利功能的基础上予以改建;不能修复或者改建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由此给第三方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撤离前应当依法补偿。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当事先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兴建与效益损失相当的替代工程。不能修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除执行防汛抗旱、应急抢险、颍汝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以及其他紧急任务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非兼做公路的坝顶、堤顶上通行。

确需利用坝顶、堤顶兼做公路的,应当满足颍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要求,三区一县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报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颍汝水利工程,三区一县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进行保护和管理,禁止非法侵占、损毁。

第三十五条   三区一县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利用颍汝水利工程生态优势进行景区化改造,将颍汝水利工程改造与城市绿化、水系贯通等工程相结合,构建区域生态水系。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在保障颍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利用颍汝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观光旅游、生态养殖、生态种植等经营活动,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征得颍汝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签订使用协议。经营收益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

利用颍汝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服从工程日常调度、运行和应急管理,不得影响工程运行安全,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

三区一县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颍汝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原许政〔2000〕92号《许昌市颍汝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许昌市颍汝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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