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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15-07-23 11:2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在2014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到10万元的基础上,3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明确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纳税人。近日,就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小型微利企业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时间等问题,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税收优惠政策上所谓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条件,不是企业利润总额,而是所属行业、当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指标。

问: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第一条规定,自201511日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答: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小型微利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型微利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

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吗?

答:这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样继续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问: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例如,A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A企业预计2015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业条件,A企业填写预缴申报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问: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问: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两种方式。

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问:企业今年4月份预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还没有结束,怎么判定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查账征税和定率征税企业,需要判断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154月份预缴第一季度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问:预缴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

答:为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须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问: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对于本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免征政府性基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文件规定,自201511日起至201712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20)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小型微利企业在营业税方面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的规定,自2014101日起至2015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注: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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