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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许昌--许昌绿化带很美,往里扔垃圾最高罚五万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19-01-15 10:2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大多数许昌市民对《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简称《条例》)都很熟悉,它对一些不文明现象、破坏许昌市容市貌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许昌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部分内容作出了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第四十二条修改,作为第四十三条。内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非经营性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第四十八条修改,作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两项,作为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废电池、荧光灯管等废弃物和动物尸体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向花坛、绿化带、窨井内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第三项相应改为第三项、第四项。删去第四十九条。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车轮带泥运行,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未硬化进出口路面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看完修改后,小编觉得我市对破坏许昌市容市貌行为的打击,是十分认真、有力的!

文明许昌、美丽许昌、和谐许昌靠大家!希望许昌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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