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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依据《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揽工、修理、加工、散发广告等活动。”经营者可以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经营,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整洁,不影响群众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