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院护理扶助办法》第六条规定,扶助对象须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具有许昌市辖各县(市、区)城乡居民户籍。
二是因病住院时,住院的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各县(市、区)卫健部门每年确认、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为准。
三是扶助对象自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当时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现存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且具有相关佐证材料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伤残级别三级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