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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于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统一登记时,应具有以下要件:(1)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如上述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再次办理业务时无需重复提交。(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1份(用人单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