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加强对全县环境保护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办)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在全县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大格局。二是加强督查考核。该县环保部门每年对全县三分之一的乡镇(办)开展环保综合督查,对各乡镇(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及完成年度环保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督导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县委、县政府,与领导干部政绩及干部使用挂钩,对没有完成年度环保目标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约谈、诫勉谈话,直至“一票否决”。三是实行责任追究。县委、县政府对县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办)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未能有效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构成追责条件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