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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将前期发现的闲置土地纳入日常管理,按宗地实际情况盘活利用,坚持做好跟踪管理和季度上报工作。二是对县域内已批准的宗地,对每宗地的交地、开工、竣工阶段及闲置认定、竣工验收等明确专人负责。三是对辖区内的闲置土地没有及时发现、及时查处的,严格进行跟踪问责。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实行动态监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