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深化“四分离”,强化环节制约。二是完善主辅查制度,强化责任制约。明确主查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案件查处工作负全部执法责任,并对主、辅查人员的工作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三是规定必查项目,强化检查制约。规定对重点检查项目、内容以及会计科目和经济事项必须进行认真审查,对检查项目应查而未查的,将根据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四是实行动态报告,强化信息制约。规定主查人员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检查进展状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以便及时组织查处,避免税款流失。五是实行分级审理,强化处罚制约。推行稽查案件分级审理制度,对达到大要案标准的案件或疑难案件,及时报送市局相关部门审理。六是实行复查复审,强化考核制约。规定每年案件审计复查面不低于当年结案户数的10%,对于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严格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