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号),推进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许政办〔2020〕8号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属地责任,依法落实1994年2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施行以来至2019年年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到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务
(一)规划不到位问题治理。对按照规定应配未配幼儿园的城镇小区,未达到配建标准的零星住宅小区或组团相对集中的城镇小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国家和我省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要于2020年5月底前根据实际人口居住状况,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或片区)需配套幼儿园的学位、建设规模需求,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研究确定具体位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优先安排使用周边存量土地、政府储备土地或棚户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腾出的建设用地用于幼儿园建设,并于2020年6月底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定划拨建设用地;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建设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力争2020年年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二)建设不到位问题治理。2011年6月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配建幼儿园的城镇小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严格执法,分情况进行整改落实。对批而未建且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未被占用的,要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建,于2020年7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并组织开工建设。对私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且已完成联合验收(规划核实)的项目,经教育部门评估具备补建和改建条件的,要立即责成建设单位于2020年9月底前整改到位;不具备补建和改建条件的,原则上要拆除违法建筑,依规划进行重建,并于2020年年底前建成交付。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已用作商品房开发销售,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可采取由建设单位缴纳罚款、政府组织就近补建的方式整改。对未进行联合验收(规划核实)的在建项目,要立即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改。
(三)移交不到位问题治理。2011年6月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采取有效措施分类整改,限期移交。对闲置未移交的,要督促建设单位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移交;对挪作他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于2020年8月底前恢复原貌并完成移交;对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教育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逐个幼儿园研究制定教师、幼儿安置和治理移交方案,明确治理工作内容、责任分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加强风险评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督促建设单位于2020年12月底前移交到位。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依照合同约定无偿移交属地政府(管委会)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按规定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鼓励引导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采取无偿赠与方式将幼儿园移交属地政府(管委会);确需有偿收回的,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根据财力采取置换、回购等方式收回,也可采取“以租代购”等长租方式先行获得使用权,或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确保提供普惠性服务,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收回。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要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四)使用不到位问题治理。对2011年6月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目前已按幼儿园办学使用的,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区分幼儿园办学的不同情况,于2020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分类做好幼儿园核查、准入、整改等相关工作;对挪作他用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查处,原则上于2020年7月底前整改到位,并由教育部门结合周边幼儿教育资源配备情况,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原则,提出配套幼儿园办学要求。2011年6月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在完成整改和移交后,教育部门要在3个月内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相关改造和设施配套费用按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原则上不得收取租金。
三、工作步骤
(一)细化台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前期摸排调查情况为底数,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进一步摸排核查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规划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方面,教育部门负责移交和使用方面。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4月30日上报的复核摸排工作台账基础上,进一步做深做细工作,最新进展情况按时报送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专班。
(二)分类整改。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从实际出发,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原则,制定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统筹各方面力量确保整改实效,力争提前完成整改目标任务。
(三)联合监督。适时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查、摸排、整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关键环节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进行约谈和通报。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许昌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治理工作专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市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成立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领导小组月例会制度,通报各地治理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彻底清查和坚决治理。
(二)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完善联审联批工作机制,做好补建、改建、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土地供应、行政许可、质量监督和联合验收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登记、年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占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查封、清退整改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税收优惠政策。城市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违法建筑没收拆除工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构编制和法人登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购置或依法补偿方案落实相关资金。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督促指导。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进展及成效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内容。市工作专班根据复核摸排台账,分类建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突出问题整改台账,逐园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措施、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完成的予以销号。按月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没有完成阶段性治理任务的县(市、区),约谈有关责任人;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许昌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许昌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名单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许昌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许昌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名单
一、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文峰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赵庚辰 市政府副市长
李海峰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郑永辉 市政府副秘书长
冉高垒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宏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桂勇翔 市教育局局长
刘林波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刘 静 市城管局局长
张业贵 市委编办主任
彭占亭 市发改委主任
王 磊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陈志远 市民政局局长
萧 楠 市财政局局长
田德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 涛 市税务局局长
二、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专班
主 任:郑永辉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主任:冉高垒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姚瑞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
张 鑫 市教育局四级调研员
武广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范留柱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成 员:王占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科科长
徐俊亭 市教育局发展规划科科长
马丽红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管理科科长
杨香安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法规科科长
杨利辉 市委编办事业科科长
于 冰 市发改委发展科科长
郭 颖 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长
张东旭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科长
苏国彬 市财政局教科文科科长
韩 征 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科长
李根秀 市税务局法制科科长
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