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5日
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许昌市经济转型升级,示范带动经济社会各领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昌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在本市质量工作中绩效卓越,在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许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一届,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5家。其中,市长质量奖不超过2家,市长质量提名奖不超过3家。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立许昌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评委会负责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拟奖名单,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执行监督。
第七条 评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八条 秘书处可自行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许昌市市长质量提名奖申报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5年以上;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
第十条 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获得市长质量提名奖2年以上,并形成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显著;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国内或本市领先地位,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突出的社会贡献以及广泛的知名度、社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奖项;4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再次获奖的单位,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评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获得市长质量奖及市长质量提名奖的单位得分不低于500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有关媒体、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本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公告。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书》、《许昌市市长质量提名奖申报书》,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秘书处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进行审查;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秘书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确定入围评委会审定会集中答辩的单位名单,经评委会审定会现场答辩择优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九条 秘书处将拟奖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报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审定签署后,由许昌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提名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提名奖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提名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许昌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的,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许昌市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履行职责。不遵守评审纪律及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七条 获奖单位义务:
(一)获奖单位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获奖单位获奖后3年内,每年应填写《许昌市政府质量奖质量绩效报告》,报送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秘书处报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4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许昌市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秘书处报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4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6〕46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