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阶段性办结群众举报件完成情况公示表(第六批公示清单)

【信息时间:2025-03-04 16:4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问题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

X3HA202312150018

许昌市建安区旭升新型建材厂位于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陈杨村,于2022年7月停产,环保局负责申报资料并申报成功,环保局通知我们拆厂,款已到位,我厂开始拆厂,于2023年3月31日全部拆完,至今未收到补偿款。

建安区

其他

 

 

举报内容共涉及1个问题。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
关于“许昌市建安区旭升新型建材厂位于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陈杨村,于2022年7月停产,环保局负责申报资料并申报成功,环保局通知我们拆厂,款已到位,我厂开始拆厂,于2023年3月31日全部拆完,至今未收到补偿款”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2022年8月17日,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企业申请,同意许昌市建安区旭升新型建材厂年产6000万块烧结砖项目列入产能淘汰拆除项目。2022年8月该企业自行编制了《许昌市建安区旭升新型建材厂产能淘汰拆除项目实施方案》。2022年8月26日,生态环境分局指导企业在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当日通过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审核,8月29日通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核,9月17日许昌市建安区旭升新型建材厂等3家建材企业产能淘汰拆除项目通过生态环境部审核。12月27日,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环资〔2022〕136号),许昌市建安区旭升新型建材厂等3家建材企业的450万元专项资金下拨至许昌市财政局;12月29日许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许财建〔2022〕78号),将450万元专项资金下拨至建安区财政局,明确下达建安区2023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450万元,用于许昌市建安区3家建材企业产能淘汰拆除项目(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奋飞新型建筑材料厂、许昌千厦砖业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旭升新型建材厂)。
2023年3月,许昌市建安区旭升新型建材厂收到生态环境分局通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已到区财政局后,开始自行拆除,3月31日拆除完毕并申请验收核查。2023年4月20日,生态环境分局、区财政局、区科工局、河街乡政府相关人员对该企业产能淘汰拆除项目进行了验收,一致通过。2023年12月6日,生态环境分局向区政府申请1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许昌市建安区旭升新型建材厂产能淘汰退出项目(建安环〔2023〕25号)。此项资金属于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截止2024年12月31日前,已拔付企业资金112.5万元,剩余37.5万支付程序已完成,等待银行转钱。下一步,积极督促银行,尽快足额拨付到位。

属实

积极协调筹措资金,2024年12月31日前足额拨付到位。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4年12月30日办结,具体情况如下:建安区已按照协议要求,补偿款已足额拨付到位。

已办结

2

X3HA202312010059

举报许昌市魏都区许禹路和天宝路交叉口(天宝路南侧)一碎石厂,没有相关批准手续(环保手续,安全生产手续,土地手续等),整天无证生产,粉尘、噪音都很大,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魏都区

大气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2个部分属实。
一、关于没有相关批准手续(环保手续,安全生产手续,土地手续等),整天无证生产问题部分属实。该企业无生产设备,只作为石子储存销售点。销售行业不在本名录范围之内,属于豁免类行业,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该企业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审批手续。该企业未办理土地用地手续,擅自占用颍昌街道办事处崔代张社区一组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面积1832.74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该厂房2019年底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魏都区分局于2020年4月3日对其立案,2021年1月5日下达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罚款18327.4元。2021年1月21日,相关责任人周旭博缴纳罚款18327.4元。2023年2月,周旭博自行将钢构仓库拆除、仓库地面及院内道路复耕到位。2023年9月,周旭博又在原址将钢构仓库及道路复建。2023年12月4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魏都区分局向颖昌街道办事处及许昌怡博建材有限公司下达拆除催告通知书。目前,拆除工作正在进行。
二、关于粉尘、噪音都很大,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问题部分属实。该企业建有密闭大棚,虽然配备一台移动式雾炮,但是扬程小,装卸作业时大门敞开,抑尘及噪声污染防治不到位。2023年12月3日魏都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森邦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无组织排放及噪声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Nsengbang2023120301)颗粒物检测结果0.336mg/m3。噪声检测结果东厂界49.2dB(A)、南厂界52.7dB(A)、西厂界50.8dB(A)、北厂界58.2dB(A)。该企业周边最近居民位于其北侧约200米,装卸作业时对周边居民生活会产生一定影响。

部分属实

2023年12月19日前依法依规将厂房及院内道路进行拆除,不再从事石子销售,并将违规占用耕地复耕到位。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15日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该企业于2023年12月5日停止经营。并与施工方签订《钢结构拆除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现正组织拆除。在拆除过程中,采取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2023年12月4日,魏都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许昌怡博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立即拆除复耕的通知》,责令企业于2023年12月19日前依法依规拆除、复耕到位。
、目前,天宝路碎石厂生产车间已全部拆除到位,生产车间地面已恢复至复耕标准。

已办结

3

X3HA202312120080

许昌魏都区许昌宏伟热力锅炉破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长期没有安检,对周边老百姓造成生命安全,老板丁某某在周边开设传祥腐竹厂没有环保手续,污水处理设施不用,直接排污水。

魏都区

其他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2023年12月13日、15日,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对许昌宏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时1号锅炉(未安装完成、未办理使用登记)处于报废状态且未使用,不需要检验。2号锅炉未办理安装登记,企业长期报告未使用,但12月15日现场检查发现私自启用2号炉。2023年12月15日,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许)市监特令〔2023〕第025号,要求停用2号锅炉,12月16日2号锅炉已停止使用。3号炉(锅豫K20437)自2016年以来定期检验,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20日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技术科学研究院进行外检,结论为“符合要求”,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6月。2022年8月18日至2022年9月2日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许昌分院进行内检,结论为“符合要求”,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9月。4号炉(锅豫K30007)自2012年12月以来定期检验,2022年11月21日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技术科学研究院进行外检,结论为“符合要求”。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26日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许昌分院进行内检,结论为“符合要求”,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6月。2023年12月15日上午,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许昌分院技术人员对4号炉进行外检,发现汇汽集箱升火排汽处有潮湿、漏汽现象。2023年12月15日,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立即对该电厂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许)市监特令〔2023〕第024号,要求停用4号锅炉进行检修。12月16日,已维修完毕。
二、河南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办理年产2000吨豆制品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许魏环建审〔2021〕18号),2022年6月调试,2023年8月通过验收申请(自主验收)。2023年7月7日,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了信息登记(91411000MA459BJF1M001Z,有效期:2023年7月7日至2028年7月6日)。2023年1月1日,河南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将该腐竹生产线承包给丁**(个人),承包至2023年12月31日。现场检查,该企业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管道排入调节池,调节池水位1.9米。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汇入污水主管网排入许昌宏源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因厂区内雨污未分流,雨水经污水管网进入许昌宏源污水处理厂。经调阅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加药记录,生产期间运行正常。现场核查时,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水每日产生量约32立方米,污水处理能力为每日100立方米,满足生产需要,不存在污水外溢随雨水外排的情况。2023年12月13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魏都分局委托河南森邦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水样进行取样检测,报告显示pH 6.1、COD 489mg/L、悬浮物127 mg/L、氨氮1.84 mg/L,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pH 6-9、COD 500mg/L、悬浮物400 mg/L、氨氮不做要求)的要求。

部分属实

许昌宏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对在用的锅炉定期进行检验,对其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行为进行处罚。督促河南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4年9月27日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许昌宏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在用运行锅炉为3号、4号,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在对许昌宏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以上两台锅炉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的检验周期要求,内外部检测报告均在检验有效周期内。
2023年12月15日发现许昌宏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运行2号锅炉,因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使用特种设备(锅炉),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于2023年12月16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目前隐患已整改完毕,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市监处罚(2024)第0321号)已下达,给予行政处罚14万元。
、违规运行的2号锅炉使用登记证书已办理、锅炉内部检验合格报告已出,前期2号锅炉一直处于停止运行状态,随着供暖季来临,此锅炉于2024年11月17日投入运行,主供建安区部分居民用暖。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魏都分局督促河南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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