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科字〔2022〕63号
关于印发《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评价指标体系》和《许昌市众创空间评价指标
体系》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科技发展服务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改局、东城区工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提升众创空间服务水平,完善科技孵化服务链条,引导孵化器、众创空间健康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了《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和《许昌市众创空间评价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
2.许昌市众创空间评价指标体系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1
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全面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完善孵化服务体系,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发挥孵化器在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许科字〔2020〕35号)》的要求,参照《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豫科〔2020〕156号),研究制定《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本评价指标体系用于许昌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年度工作绩效评价,旨在加强和提升市级孵化器服务水平,引导全市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孵化器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服务的能力和绩效,提高社会贡献率,为制定有关政策、引领发展和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一、评价原则
(一)目标导向原则。以支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全市孵化器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导向,形成健全的苗圃一孵化一加速创新创业孵化生态体系。
(二)分类评价原则。按照孵化器功能差异开展分类评价,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并设置不同指标和权重,引导不同类型孵化器共同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科学客观原则。按照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效率指标和绝对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以各市级孵化器年度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作为评价依据,对孵化器的综合服务能力、整体孵化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并适时公布评价结果。
(四)动态调整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将随着我市孵化器发展水平的提升实行动态调整,以保障孵化器不断适应创新创业的新需求。
二、评价内容
孵化器评价内容由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三个一
级指标和两个加分项指标构成,一级指标权重分别为30%、55%、
15%。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分别设置加分项,满分各为10分。
(一)服务能力。主要从孵化基金、创业导师服务、在孵企业数、孵化服务能力等方面设置4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器服务水平,引导孵化器建立专业化服务体系。
(二)孵化绩效。主要从在孵企业收入情况、在孵企业成长性、创新能力、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设置7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企业情况,引导孵化器提高孵化质量。
(三)可持续发展。主要从孵化器收入增长、收入结构、服务团队建设等方面设置3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器运营管理能力,引导孵化器可持续发展。
(四)加分项指标。围绕孵化器为在孵企业获得政府资金支持情况展开评估。
三、评价方式
(一)评价范围。许昌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评价周期。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评价方法。根据孵化器类型和各指标的重要程度赋予不同的权重,分别计算各指标得分,采用综合加权评分的方法计算基础指标得分,根据孵化器类型赋予加分项得分,二者相加得出孵化器综合评价得分。
(四)评价组织实施。各市级孵化器按照有关要求,按期如实上报统计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许昌市科学技术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发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支持孵化器发展的重要依据。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数据、提供评价资料或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市级孵化器,当年考核不合格。
四、结果及应用
(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支撑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制定和调整,引导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连续两次评价等级为D的,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孵化器。
(二)评价应用。评价结果作为市级孵化器动态管理、政策激励的依据,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惩;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本辖区内市级孵化器的数据统计、报告、评价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协助的职责。
五、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综合孵化器权重 |
专业孵化器权重 |
指标类型 |
服务 能力 (30%) |
1.1孵化器孵化基金总额 |
10% |
10% |
定量 |
1.2创业导师平均对接企业数量 |
5% |
5% |
定量 |
|
1.3孵化器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10% |
10% |
定量 |
|
1.4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共享设施和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
5% |
5% |
定性 |
|
孵化 绩效(55%) |
2.1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 |
5% |
5% |
定量 |
2.2孵化器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10% |
10% |
定量 |
|
2.3孵化器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10% |
10% |
定量 |
|
2.4孵化器在孵企业当年知识产权授权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5% |
6% |
定量 |
|
2.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10% |
10% |
定量 |
|
2.6孵化器在孵企业和当年毕业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 |
10% |
10% |
定量 |
|
2.7孵化器在孵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占在孵企业总人数的比例 |
5% |
5% |
定量 |
|
可持续发展(15%) |
3.1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 |
5% |
5% |
定量 |
3.2孵化器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 |
5% |
5% |
定量 |
|
3.3孵化器服务在孵企业数量 |
5% |
5% |
定量 |
|
加分项 指标 |
当年服务企业获得政府资金支持情况 |
10分 |
10分 |
定性 |
六、指标说明
(一)基本定义
孵化器从业人员:指孵化器内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
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核孵化器服务团队的能力。
在孵企业:指在孵化器内入驻,并符合《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许科字〔2020〕35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创业导师:创业导师对接企业数量是指与创业导师签订辅导
协议的企业总数。创业导师平均对接企业数量指创业导师对接企
业数量与创业导师数量的比例。考察孵化器创业导师服务能力。
孵化基金:指孵化器或其下属公司自有的,通过无偿资助、
周转金或股权投资等形式提供给在孵企业的资金。
众创空间:以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为特点,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尚未成熟的创业项目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毕业企业:指根据《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许科字〔2020〕35号)规定的条件毕业,并已迁出孵化器场地的企业。
(二)服务能力
1.1孵化器孵化基金总额:孵化基金是在政府、开发区、民
间的拨款、捐款、周转金、股资入股等多种形式支持下,孵化载
体自设的基金,用于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
1.2创业导师平均对接企业数量:创业导师对接企业数量是指与创业导师签订辅导协议的企业总数。创业导师平均对接企业数量指创业导师对接企业数量与创业导师数量的比例。
1.3孵化器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签约中介机构数量是指与孵化器签订合同的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数量,包括会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
1.4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共享设施和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是指孵化器在评价年度内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数量。
(三)孵化绩效
2.1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指孵化器本年度在孵企业总收入相比上一年度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
2.2孵化器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孵化器当年新增入孵企业数量占评价周期末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2.3孵化器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孵化器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评价周期初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2.4孵化器在孵企业当年知识产权授权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
比例:指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当年知识产权授权数(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2.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火炬中心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的)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2.6孵化器在孵企业和当年毕业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指在孵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的存量和当年毕业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2.7孵化器在孵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占在孵企业总人数的比例:孵化器在孵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与在孵企业从业人员总人数的比例。
(四)可持续发展
3.1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指孵化器当年总收入比上一年度总收入增长比例。
3.2孵化器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指孵化器除房屋及物业收入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3.3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服务在孵企业数量:指孵化器内具有
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
器专职工作人员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五)加分项
当年服务企业获得政府资金支持情况:指孵化器当年通过政策讲座、咨询服务帮助企业申请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税收等普惠政策情况。
六、附则
(一)许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本评价指标体系的解释。
(二)本评价指标体系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办法》(许科字〔2017〕2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许昌市众创空间评价指标体系
为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战略,促进我市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完善的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和服务体系,根据《许昌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许科字〔2020〕3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旨在加强和提升众创空间服务水平,引导众创空间健康发展,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为制定众创空间支持政策、促进发展和动态管理的提供依据。
一、评价原则
(一)目标导向原则。以提升完善众创空间服务创新创业的功能和水平,促进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模式,培育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为目标,以优化创新创业孵化环境和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为导向。
(二) 科学设置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相结合的方式,对众创空间的综合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和可持续发展状况进行客观评价。
(三)客观公正原则。以各市级众创空间年度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作为评价依据,对众创空间的综合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和可持续发展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并适时公布评价结果。
(四)动态调整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将随着全市创新创业和众创空间未来发展实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各类创业者的发展新需求。
二、评价内容
众创空间评价内容由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三个一级指标和一个加分项指标构成,一级指标权重分别为25%、55%、20%,加分项10分。
(一)服务能力。主要从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服务人员对接初创企业和团队数量等2个方面进行评价。
(二)孵化绩效。主要从每千平米常驻初创企业/团队数量、科技人员创业企业和团队占常驻初创企业和团队比例、常驻初创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当年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和创业教育培训数量以及当年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及获奖情况等6个方面进行评价。
(三)可持续发展。主要从众创空间总收入及增长率、当年常驻初创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当年开展的特色工作及突出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加分项。用当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这一指标进行评价。
三、评价方式
(一)评价范围。许昌市市级众创空间。
(二)评价周期。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评价方法。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各指标的权重,分别计算各指标得分,采用综合加权评分的方法计算基础指标得分,与加分项得分相加得出众创空间综合评价得分。
(四)评价组织实施。各市级众创空间按照有关要求,按期如实上报统计数据、工作总结和佐证资料。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统计数据、总结材料、评价工作负有指导、审核、监督的职责。市科技局负责评价通知发布,评价结果公示,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重要依据。
(五)评价结果。众创空间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支撑许昌市众创空间政策制定和调整,引导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连续两次评价等级为D的,取消许昌市众创空间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备案许昌市众创空间。
四、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类别 |
权重 |
评价指标 |
|||
服务 能力(25%) |
1.1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
定性 |
10% |
1.2众创空间服务人员对接初创企业和团队数量 |
定性 |
15% |
|
孵化 绩效(55%) |
2.1每千平米常驻初创企业数量 |
定量 |
10% |
2.2每千平米常驻团队数量 |
定量 |
10% |
|
2.3科技人员创业企业和团队占常驻初创企业和团队比例 |
定量 |
10% |
|
2.4常驻初创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
定量 |
10% |
|
2.5当年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和创业教育培训数量 |
定量 |
10% |
|
2.6当年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及获奖情况 |
定量 |
5% |
|
可持续 发展(20%) |
3.1众创空间总收入及增长率 |
定量 |
5% |
3.2当年常驻初创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 |
定量 |
10% |
|
3.3当年开展的特色工作及突出服务 |
定性 |
5% |
|
加分项 指标(计10分) |
4.1当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
定量 |
10分 |
五、指标说明
(一)基本定义
众创空间运营团队:指众创空间内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运营管理团队。
常驻初创企业:指与众创空间签订入驻协议,且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在众创空间内的创业企业。
创业导师:指由众创空间聘任的,自愿为常驻初创企业和团队提供创业服务和指导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家、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
(二)服务能力
1.1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服务收入指本统计年度内,众创空间通过创业教育培训、创业导师、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连接国际创新资源、落实政策等各种服务形式所获得的收入。投资收入指本统计年度内,众创空间通过自有资金入股、投资等形式所获得的收入。
1.2众创空间服务人员数量:指本统计年度内,在众创空间管理服务机构工作的专职总人数。
(三)孵化绩效
2.1常驻初创企业数量:指评价周期内常驻初创企业的数量。
2.2常驻团队数量:指评价周期内常驻团队的数量。
2.3科技人员创业:是指创业团队的创始人,初创企业的法人代表应为科技人员,或团队和企业的核心技术、项目牵头人为科技人员。其中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
2.4常驻初创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指常驻初创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占常驻初创企业总数的比例。
2.5当年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和创业教育培训数量:创新创业活动指针对常驻初创企业和团队以及本地区创业者开展的投融资路演、宣传推介、创新创业赛事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数量。创业教育培训指众创空间开展针对大学生、服务的团队和企业以及本地区创业者的创业教育培训,以及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
2.6当年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及获奖情况:指在本统计周期内,在孵企业和团队参加许昌市创新创业大赛等市级以上赛事情况以及获奖数量。
(四)可持续发展
3.1众创空间总收入及增长率:总收入指本统计周期内,众创空间各项收入之和;增长率指与上一年度总收相比的增长比例。
3.2当年常驻初创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是指在创业企业工作大学生人数。其中, 大学生,是指本统计周期内毕业的或者毕业一年内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
3.3 当年开展的特色工作及突出服务:指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在组织常驻初创企业和团队参加河南省科技创创新创业业大赛、人员培训、项目对接、产品展示、人才引进、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特色服务活动;评价周期内对常驻初创企业和团队服务中成效显著的案例。
(五)加分指标
4.1当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在本统计周期内,常驻初创企业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