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科院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许昌市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河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关于成立中国科学院河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许昌分中心的通知》(许政文〔2015〕46号)的文件精神,规范许昌市中科院项目配套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与中科院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项目,在项目获得中科院河南省中心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又获得我市配套经费的我市企业。
第三章 配套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配套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照《许昌市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许财教〔2014〕21号)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研究、学术活动及项目评审等支出。
第四条 项目结项后配套经费有结余的,可以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其他科研项目的支持。
第四章 配套经费的考核
第五条 项目结项时,许昌市配套经费需在项目审计报告中体现, 并在获得中科院河南省中心的结项文件后向许昌市科技局报送项目结项文件复印件和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许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