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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及立足点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06-11-22 08:1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吴忠民

  [摘 要] 社会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应是:让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拥有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因此,社会公正应当是以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或是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而不一定要刻意地站在哪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的立场上来制定带有整体性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基本制度。

  [关键词] 社会公正; 基本价值取向; 立足点

  一、社会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

  所谓社会公正,就是给每个人他(她)所“应得”。

  具体来说,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包括以下两个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基本内容。

  第一,让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而且应当是以全体社会成员为本位的发展。恩格斯指出,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3页)邓小平认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1页)胡锦涛也指出,“不断在发展的基础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627)如果一个社会的发展结果只是少数人受益、多数人受损,那么这个社会的发展便失去了最为基本的意义,这个社会的发展不是真正的发展,这个社会必定是一个病态的社会而不可能是一个健康的社会。“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9页)

  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包括这样几层含义:其一,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尊严和基本生存条件能够得到维护和满足。这是“共享”的最为初级的、基础性的、也是最起码的内容。任何一个层面上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和基本尊严如果得不到必要的保证,那么,这就意味着整个社会的尊严受到了损害,同时也意味着社会没有履行好自己最起码的职责。其二,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发展条件能够得到保证。唯有如此,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才有可能得以开发,社会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平等和有效的合作,社会发展才能够获得持续不断的推动力量。就此而言,我们应当特别地关注社会成员的就业、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这样几件人生大事。其三,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准和发展能力能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推进而不断地得以提升。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完整体现。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条件下,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在财富的占有量方面不可能是平均的,但是,社会完全可以通过税收、社会保障等种种社会调剂方式消除过大的贫富差距,使相对低收入以及一般收入社会群体的生活水准能够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准保持一种同步的关系。

  第二,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拥有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

  寻求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一生所孜孜追求的目标。马克思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89页)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一个具有自主意识和独立选择权利的“自然人”,是一个同他人一样的独立的个体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每个社会成员是自由、自主的。同时需要看到的是,社会成员之间是有差异的。由于种种先天性的因素以及资源的有限性,个体人在诸如禀赋、能力等自然条件方面以及社会生活环境、机遇等社会条件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种种差异,因而个体人各自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潜力很不相同。这也就导致个体人在以后各自发展的结果如财富、声望、地位等方面的许多差别。正是基于前述两个方面情形,保护每个社会成员自由发展的空间、以求得每个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便成为社会公正的另一基本价值取向。

  使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都能够拥有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亦即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主要内容包括:其一,机会平等。机会平等是指,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应当是平等的,即:凡是具有同样潜能和相同意愿的社会成员应当拥有同样的起点,以便争取同样的前景;机会实现过程本身应当是平等的,机会的实现过程必须排除一切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其二,按照贡献进行分配。在社会财富等资源的形成过程中以及与此有所关联的事情中,每个社会成员所投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不可能是相同的,因而各自对于社会的具体贡献是有差别的。所以,应当按照每个社会成员贡献的具体状况进行分配。

  必须看到的是,对于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来说,社会公正的两个基本价值取向各有各的特有重要功能,缺一不可。社会公正第一方面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就是让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主要功能在于,确保并不断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底线,以此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成员之间的隔离因素,使发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增强整个社会的团结合作,从而最终实现发展的目的。社会公正第二方面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就是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拥有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的主要功能在于,把每个人的具体追求以及对社会的具体贡献同自身的切身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实际效果来看,这有利于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激发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社会公正的这两项基本价值取向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社会公正便不具备完整的意义,就会走向不公正。一个社会,如果只是遵循了第一方面的基本价值取向,换言之,只是强调让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而忽略了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拥有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的基本价值取向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必定会成为一个平均主义的社会,一个没有活力的社会。相反,一个社会,如果只是遵循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拥有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的基本价值取向,而忽略了让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必定是一个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动荡不安的社会。

  反思人们对于社会公正基本价值取向的理解,有时只是注意了其中的一项内容,因而很容易对社会公正作出以偏概全的理解。比如,有人只是强调共享是社会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有人只是强调机会平等或是按照贡献进行分配是社会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这些都是对社会公正基本价值取向的片面理解。而建立在对社会公正片面理解基础之上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必定是片面甚至有害的。

  二、社会公正的基本立足点

  在谈论社会公正的基本问题时,还有一个问题十分重要,这就是社会公正的基本立足点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搞清楚,那么,对于社会公正的理解同样也会出现重大的误差。

  社会公正应当是以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或是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而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刻意地站在哪一个特定社会群体的立场上来制定带有整体性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基本制度。这是因为,如果一旦站在特定社会群体的立场来制定带有整体性的社会经济政策或设计基本的制度,那么,便会不可避免地使基本政策或基本制度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从而损害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

  社会公正的基本精义是给每个人他所“应得”,即: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无论是哪一个社会群体,只要其利益要求是合理的,那么都应当予以一视同仁的保护。具体而言,既要确保每一个社会群体、每一个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底线,又要为每一个具有发展潜力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提供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以求得每一个社会群体和每一个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实现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惠互利。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工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由于社会利益结构的多样化,由于构成社会群体的每个社会成员都有着平等的权利,所以,社会的每一个群体对于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运行来说都是不可替代的,同时各个社会群体相互间是平等的。在现实社会中,每一个群体都有可能遇到不公正对待的问题,尽管角度不尽一致。有鉴于此,基于社会公正,国家对于社会各个群体的基本态度应当是:不能厚此薄彼,不宜刻意地站在哪一个特定社会群体的立场上,抬一个,压一个,而是应当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上,以维护每一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平等权利与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帮助遇到不公正对待的一方解决问题,而且,在解决某一社会群体所面临的不公正对待问题时,不能损害另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

  我们甚至还不能简单地、笼统地说,在任何情况下一切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标准来制定政策,或者是通过简单多数的表决形成的意见就一定是合理公正的。理由是:其一,少数人少数群体也有着自己的合理权利。而从法理上讲,这些权利与多数人多数群体的基本权利是平等的,是不能随便剥夺的。任何人、任何群体的利益,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得到国家一视同仁的保护。换言之,社会成员的利益是否应当得到国家的保护,取决于其利益是否合法,而不是取决于其人数的多少。其二,少数人少数群体的合理权利和基本权利如果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那就往往意味着,从长远角度看,多数人多数群体的合理权利和基本权利都不会有着稳定的边界,都不会具有安全的保证,都不会具有一种确定性。今天牺牲这批少数人,明天牺牲另外的少数人,后天牺牲再一批少数人,加起来就是一大批人。可以说,在未来的一段很长的时期里,多数人当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少数人。所以,正是从这个角度上讲,对于少数人少数群体的合理权利如果进行了有效的保护,就意味着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都会得到长远的、制度化的、常态化的、根本性的保护。

  由此可见,只有站在社会整体的立场上,以维护每一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平等权利与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才能制定“不偏不倚”和“相对客观公平”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制度,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才能有效地促成社会各个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以及互惠互利,才能实现富裕群体的利益增进与弱势群体的生活改善两者之间的同步化,才能有效防止公权不恰当的越界扩张,才能既充分开发社会活力,又提升整个社会的信任程度和整合程度。

  具体到现实社会,对于社会公正如果把握不当,容易造成两种可能的有害倾向。一种可能的有害倾向是,刻意站在能力较强、处在某种“强势”位置的少数人群体的立场上,来制定事关全局的社会经济政策。比如,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出于迅速拉动经济的考虑,某些部门、某些地区过于重视对富裕群体的“激励”,从而制定了某些对富裕群体过分优惠的政策。这种做法在短期内或许带来某种积极的效应,但是,一旦将之固化成为常规化的制度安排和基本政策,那么,势必会造成少数人群体受益而多数人群体利益受损的情形。在这样的情形下,社会成员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宗旨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就有可能会出现一种“有增长无发展”的状态。另一种可能的有害倾向是,刻意站在能力较弱、处在某种“弱势”位置的多数人群体的立场上来制定事关全局的社会经济政策。比如,出于片面地对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理念的理解,将弱势群体提出的所有要求都视为合理的,一切以弱势群体的要求为标准,并据此制定过于平均化的社会经济政策。这种做法会直接导致平均主义的抬头,损害少数人群体的合理利益,损害经济的发动机,并最终导致社会活力大幅度降低的局面,从而延误整个国家的发展进程。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个特定的时段,由于具体历史条件的不同,因而不同的社会群体所遇到的不公正对待的种类和严重性程度是不尽一样的,对于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尽一致的。所以,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维护与实现社会公正具体任务的重心应当是有差别的。比如,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破除平均主义和计划经济体制的负面影响,出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激发社会活力的考虑,社会有必要对从数量上看是少数的、能力较强的人予以保护和鼓励;而在现阶段,由于中等偏低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人数比重比较大,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比较严重,已经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许多不利的影响,所以,维护与实现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任务便是要解决这一问题,以实现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宗旨。但是,无论是哪一种任务的实施,都不能同时损害另外群体的合理利益。否则,便会造成新的不公正现象。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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